> 正文

法院将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2015年02月26日 07:17:17 来源: 京华时报

  电信、互联网单位拟查客户身份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二审稿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防针对航空器或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草案一审稿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九十日”,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

  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审稿就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在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和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等条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序,并明确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此外,对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二审稿明确了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

  草案一审稿中有的条文在表述中提到民族、宗教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对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审慎处理,建议对有关表述再作斟酌,防止产生误解,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联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条款的表述相应作出修改完善。

  □促进科技转化法

  我国修法拟重奖科研人员强化企业主体作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国务院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对草案作了说明。

  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万钢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有些内容难以适应需求,包括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等。万钢表示,此次修改将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等。

  草案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此次修改还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为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草案规定,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研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集成阅读

热点推荐

频道推荐

    01002003033000000000000001110028127518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