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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公共文化服务要惠及更多人
2016-11-07 10:29:1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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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馆开服装展销会”有望被明确禁止

  “××体育馆周末将举办大型服装展销会”“××文化馆正在举行家具热卖活动”……公共文化设施被挪用、占用的情形比比皆是。

  草案初次审议稿对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单位和地方提出,现实中存在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的问题,建议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

  为了让社会公众就近享受到更多的文化体育设施,草案一审稿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也应当向社会有序开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作相应修改。”谢经荣说。

  梁鹰指出,有的学校一放寒暑假就把大门紧锁,导致学校的操场、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被闲置,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草案规定,向社会有序开放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有利于在不新增加土地、货币等投入的情况下,满足周边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

  不过,梁鹰也同时坦言,向社会开放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存在一定的管理、成本、风险等问题。“比如,社会人员与校内的学生发生冲突怎么办?或者是社会人员在学校的体院场馆运动时受伤怎么办?这些都还需要更细致的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也建议明确管理责任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高校而言,在目前学校对校园安全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开放体育场馆、图书馆将是一个很大的管理难题,如何破解需要进一步研究。

  公共文化设施不能乱收费

  为了让更多人真正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草案一审稿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这样还不够,免费开放应当重点向中小学生倾斜。”不少专家指出。这样的观点在草案初次审议中比较集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有固定时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

  对此,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这样规定,就是鼓励免费和优惠开放。当然,一些文化场所目前还做不到完全免费开放,但一个月拿出一两天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梁鹰指出。

  此外,有的公共文化场所收费过高也饱受诟病。“比如一些面向青少年的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机构出租场地或与其合作举办培训班,收费很高,引发不少家长抱怨。草案的规定就是要限制这些场所的高收费行为,因为公共文化设施还是应当以公益性为主,如果要高收费可以去外面租场地。”梁鹰说。(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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