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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情”与“法”相冲突,我们该如何选择?

2015年01月27日 08:15:09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26日,两则新闻事件又一次击中了人们的痛点。一则是父母为了结束孩子的痛苦,申请安乐死被拒;另一则是为了给白血病病友代购药物,男子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抓。看似完全不想关的两则新闻,却将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了“司法与伦理的困局”。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一旦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情”也会让路“法”。然而,法律对一些特殊的案例显得那样冰冷、无情。那么,问题来了,当“情”与“法”相冲突,我们该如何选择?

   

    冲突:他们选择“情”,却违反法律

    事件一

    男子帮血癌病友代购药品被抓

    【事件】陆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他发现印度仿制瑞士的“格列卫”抗癌药,可增加中国慢性白血病患者的生存希望,且能使患者每月省2万多元药费,遂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

    为帮助千余名白血病病友向印度制药公司汇款购买廉价药,白血病患者陆勇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外国公司。2014年7月,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起诉,案由是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随后,300多名病友写下联名信,称陆勇未从中牟利,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被抓理由】因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

    事件二

    男童脑损伤,父母含泪祈求安乐死被拒

    【事件】安徽霍邱一岁四个月大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导致严重脑损伤。在当地医院抢救后,1月4日,孩子被转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经过医护人员的积极救治,孩子已经可以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并于1月13日出院。

    在其出院诊断上记者看到,“缺氧性脑损害、重度脑损害、心肺复苏后、左肱骨骨折、多脏器功能损害。”“入院后给予醒脑静和脑苷肌肽营养神经,家长要求不行治疗及检查。现患儿家长要求出院,予以办理。”“患儿昏迷状态、鼻饲牛奶,面色口唇正常,痰较多。”“两侧大小脑半球脑萎缩、双侧基底节区片状异常信号……”。

    患者家属称,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就要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看着孩子这样受罪,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因此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安乐死”。>>

    【拒绝理由】对于家属提出“安乐死”要求,医生肯定予以拒绝,因为这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思考:当“情”与“法”相冲突,我们该如何选择?

    思考一

    “情”与“法”,该如何平衡统一?

    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应看到,法律的背后还有一个大写的“人”字。失去了人文关怀精神,法律也将瞬间失去存在意义。 >>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依法行事,但法治精神未必就是刻板僵化的代名词,它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往往兼顾灵活性,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所以,执法者、司法者不但要具备精准理解法律专业能力,还要具备人性化的人文情怀。>>

    思考二

    “情”与“法”冲突,折射出哪些问题?

    社会学家称,我国一些“求死”事件背后反映出社会救济、保障还没有系统化和成熟化这一现实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有限,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吃药贵、买药难的现实困难,长期困扰着白血病、肾病等疾病患者,即便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打折”仍价格不菲。>>

     1月20日,已是第二次被押进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看守所的陆勇,再三叮嘱前来采访的中国青年报记者一定转告他的母亲蔡珠凤,“就说我在这里还好,请她老人家不要挂念”。>>

    网民谈:如何看待司法与伦理相矛盾?

    ● 调整现有政策,真正受惠于民

     与其让不幸的患者为“情”与“法”的取舍煎熬,不如调整现有政策。可资借鉴的是,作为不发达国家的印度,通过药品强行仿制立法,降低了仿制药的研发费用或专利使用费,从而让手头拮据的民众不再“望药兴叹”。我国在深化医疗改革的进程中,在着力破解国家药品虚高定价、大病统筹医保等瓶颈之困的同时,应认真考量国外做法,酌情拓展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范围,让民众享受更多福祉。 >>

    ● 呼吁良法善治

    白血病患者国外买药被抓折射法理困境,从执法意义上来说,对其进行逮捕当然是捍卫法律权威。但毕竟陆勇案件性质不同,其背后有着更深刻的医疗困境。如果极端病患者,没有一个合法且合理的路径,势必会有更多人参考陆勇的做法。良法运转的目的,应该是遏制人的恶念。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陆勇式的二难选择,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加以疏导。

    白血病患者国外买药,冒着违法的危险恰是基于其自身经济能力实在无法购买高价药。从这个意义上,陆勇式的法理困境,不仅仅是抛给法律的一个现实之问,也是抛向相关部门的医改之问。不论司法部门最终依据现有法律对陆勇做出何种处理,此案过后,针对陆勇案呈现出的法理与伦理困境,都应有必要的反思与反省。陆勇背后,屹立着一批一药难求的白血病患,重视他们的现实需求,才能为解决法理与伦理的冲突提供一条善治出路。 >>

    ●“安乐死”不能再回避,但我国尚不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根发说,我国宪法规定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安乐死”与现行法律是冲突的。“安乐死”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医疗制度关系最为密切。从价值判断看,安乐死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之下,尚不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介绍,允许病人选择安乐死的前提应是,亲人、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尤其是政府救济均已充分尽到了挽救生命的责任。而我国的现状是,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决非个别。如果一旦法律允许安乐死,负面效果不堪设想。>>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然而至今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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