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辨伪,就必须剔除关联利益方(如可能因“国家一级文物”的发现而受益的地方、团体和个人等,和囿于地方、团体利益或“拿钱就盖章”而轻率出证明的某些“专家单位”等),避免不专业声音的影响,让专业、中立的机构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开具证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辨伪后倘若“借条”为真,有关部门理应切实承担历史责任,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倘“借条”为伪,有关部门同样应有所作为,彻查造伪者的造伪链条、动机,并“兑现”法律条款,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帮助“真债主”获得理应获得的偿还,也让“假债主”付出应付的代价,从而避免“财富示范效应”下出现众多“赌一把”的“借条模仿秀”。
□陶短房(学者)
编辑:闫宪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