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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厦门11月23日电 (记者邵玉姿)近日,厦门市民政局新修订了《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主要从标准确定、审批程序、经济核对3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新办法明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财产标准按低收入家庭月收入标准的24倍(即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8倍)确定。
新办法新增了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以往,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仅核对人口、收入、财产,而有的家庭收入不错,但因患病、子女就学、突发事故等情况导致支出型贫困。新办法将自付医疗费、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支出增为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实行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四要素核对。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所得的金融资产;而有不配合经济状况核对,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转移或放弃财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情形的,都将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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