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涉恐”新闻的伦理探讨
2016年08月29日 15:30:21  来源: 上海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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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涉恐”新闻的伦理探讨

    【本文提要】

    近年来,恐怖活动在全球范围频繁发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媒体在报道恐怖事件时,或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或出于迎合受众考虑,往往突出新鲜、刺激,从而容易陷入一系列伦理困境,包括对恐怖活动的“二次传播”、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以及“新闻与生命孰轻孰重”的困扰。本文试图通过数据分析、案例比较等方式,解析媒体在“涉恐”新闻中遇到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媒体“涉恐”新闻应遵循的伦理底线。

    【关键词】

    恐怖活动 “涉恐”新闻 伦理底线

    恐怖活动主要指对政府、公众或个人蓄意使用恐怖手段或令人莫测的暴力,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2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卷] 近年来,恐怖事件在全球频发,如法国《沙尔利周刊》总部遇袭、澳大利亚咖啡馆人质遭劫、中国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以及导致一名中国外交人员遇难的索马里“半岛皇宫”酒店爆炸事件等。国际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经济与和平研究所”的报告显示,最近几年,恐怖事件呈上升态势,覆盖的国家和死亡人数也逐年增加。(见下表)

    (数据来源:《全球恐怖主义指数》相关年报,经济与和平研究所)

    对于媒体而言,恐怖事件是一大重要题材,因为它符合媒体对新闻价值的认定。通常来说,新闻价值的认定有两方面的依据:一是新闻事实本身具有报道的价值;二是接受主体对新闻事实所产生的关注程度和认识判断。[ 姚里军:《中西新闻写作比较》,第39-40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 毫无疑问,恐怖事件完全符合上述两大依据,首先,事件本身具有新闻性和报道的价值;其次,容易吸引受众关注。

    随着恐怖袭击、自杀式爆炸、武装劫持等的频繁上演,媒体的“涉恐”新闻层出不穷,报道方式多种多样,既有对恐怖事件的实时转播,也有对恐怖行为的详尽报道,甚至还有对受害者隐私的挖掘。在现实社会,媒体或受自身利益的驱使,或为了迎合受众的猎奇心态,在对恐怖事件进行报道时,往往容易过度扩散恐怖组织行为及其思想、渲染暴力血腥、挖掘受害者隐私等,不经意间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些负面影响,媒体在进行“涉恐”报道时,必须遵从新闻伦理。所谓的“新闻伦理”,指新闻报道行为的善恶意识。[ 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第39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事实上,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具备公共道德属性,这一属性要求媒体肩负起高度的社会责任,对于“涉恐”报道,更应该坚守一定的伦理底线。然而,伦理底线究竟在哪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涉恐”新闻报道的一些实践,解析媒体面临的伦理困境,并进一步探讨媒体“涉恐”新闻应遵循的伦理底线。

    一、“涉恐”新闻的伦理困境

    1、“还原事实”与“二次传播”

    “二次传播”原本是指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在被受众接受后,其传播过程并未结束,而是以别的舆论形态继续传播下去。就恐怖组织而言,其思想、言论、行为原本局限在某一地区,或是在其网站上传播,范围毕竟有限,然而,传统媒体的“涉恐”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扩散了恐怖组织的知名度,使它的思想、言论、行为也得到扩散。从这一层面来说,媒体“涉恐”新闻起到了“二次传播”的作用,让原本只在特定区域活动的恐怖组织一下子为公众所熟知,甚至还有可能蛊惑不明真相的受众。

    以臭名昭著的极端组织“伊斯兰国”为例,在过去的一年内,这个恐怖组织通过劫持人质、滥杀无辜,引起了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事实上,一开始,它的恐怖行径只是公布在其网站上,影响力也仅存在于中东特定区域。但是,随着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介入,如今,“伊斯兰国”可谓家喻户晓,一些人甚至因此被蛊惑,踏上了加入恐怖组织的道路。英国《每日电讯报》就曾报道,该国每周平均有5名年轻人加入“伊斯兰国”,截至2014年10月,已有500多名英国人奔赴叙利亚和伊拉克,加入“伊斯兰国”。[ 《每周5名英国人加入ISIS》,载于英国《每日电讯报》,2014年8月1日]

    客观地讲,媒体作为公共舆论的一个平台,报道恐怖事件,无可厚非。但必须注意到,媒体传播所产生的恐怖效应很可能超过恐怖组织制造的恐怖行为本身。更可怕的是,一些恐怖分子也深谙利用媒体之道,正如美国学者亨德森所言:“恐怖分子非常重视他们的行动是否传达了会迫使对方做出反应的信息。媒体不仅是一个因子,更是一个被动放大器。”[ 亨德森:《全球恐怖主义:完全参考指南》,第20页,贾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为了博得媒体的关注,一些恐怖组织甚至形成了“制造恐怖事件—媒体传播恐怖效应—制造下一次恐怖事件”的恶性循环。“伊斯兰国”就是如此,自去年以来,它频频在互联网上发布斩首人质的视频,引起全球媒体广泛关注。在被斩首的人质中,不乏新闻记者,包括美国记者詹姆斯·福莱、史蒂文·索特洛夫、日本记者后藤健二等。“伊斯兰国”在公布一段斩首视频的同时,往往会威胁杀害下一个人质,媒体再跟进,恶性循环就此形成。

    更有甚者,一些恐怖分子甚至无须实施具体打击,只要向媒体放风,扬言要实施打击,恐怖效应立马显现,被打击对象不得不花费巨额的人力、财力加以防范。在此过程中,媒体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值得深思!在报道“涉恐”新闻时,如何在“还原事实”和“二次传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破解困境的关键所在。

    2、“深度报道”与“二次伤害”

    为了满足受众的好奇心或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媒体经常会对恐怖事件进行深度报道,采访受害者及其家属就是常用的手段,殊不知这样的采访很容易给他们带去“二次伤害”。所谓的“二次伤害”,指媒体对作为新闻信源的受访对象带来的身心上的负面影响。[ 史安斌:《二次伤害:别在生者的伤口撒盐》,载于《环球》杂志2010年第8期] 不难想象,受害者及其家属在接受采访时,回忆曾经遭受的恐怖暴力行为以及备受煎熬的岁月,犹如在伤口上撒盐。

    在现实社会,媒体打着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旗号实施的“二次伤害”并不少见。在中东志愿从事医疗救助的美国人彼得·卡西格被“伊斯兰国”斩首后,他的父母就不堪忍受新闻媒体大肆报道,通过社交媒体发表了一份声明,请求新闻媒体不要发布有关斩首的视频或照片。两人在声明中表示:我们宁愿人们用文字描述我们的儿子,并缅怀他的重要工作和与亲友间的深厚感情,而不是重复那种扣押人质者试图用来操纵美国人并推进其事业的方式。[ 《ISIS再次斩首美国人质》,载于英国《金融时报》,2014年1月17日] 他们的声明可谓道出了所有受害者家属的心声,即恳请媒体不要“二次伤害”。

    除了受害者层面,媒体“涉恐”新闻也可能在受众层面产生“二次伤害”。正如美国学者甘布尔所说:“传播是不可重复,不可逆转的。”[ 甘布尔等著:《有效传播》,第12页,熊婷婷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长期反复地播报“涉恐”新闻,也可能对公众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血腥暴力场面,容易让公众产生不适,甚至引发恐慌。

    3、“新闻至上”与“生命至上”

    时效性是衡量新闻的一大标尺,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抢新闻”成为不少媒体的生存法则。就目前来看,现场直播是时效性最强的一种报道形式,尤以电视或网络视频现场直播为甚。但在恐怖事件中,“新闻”与“生命”有时会发生冲突,媒体的过度介入甚至会导致无辜生命陷入危险。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发生在2010年的“马尼拉人质事件”。2010年8月23日,一辆载有25人(包括22名香港游客)的旅游大巴在菲律宾马尼拉被劫持,劫持者是菲律宾前警察。事件处置过程中,多家媒体进行了实况转播。事件持续12小时后,最终以7名人质受伤、8名人质死亡告终。造成如此后果,除了菲律宾当局的处置不当,媒体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直播画面来看,当时警方在大巴外的部署一目了然,劫匪完全可以通过大巴车上的电视清楚地看到警方的部署以及车外的情况。劫匪门多萨在受审时也交代,自己从电视直播中发现弟弟被捕,情绪失控,于是向旅行团团员开枪。此外,菲律宾RMN电台主持人还在劫持过程中,与劫匪门多萨通话直播,以致负责谈判的警员无法打通电话。最终,RMN电台主持人为这一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移送菲律宾司法部调查法办。[ 《菲总统亲自公布报告 官员脱罪遗属不满》,载于《文汇报》,2010年10月12日] 尽管如此,8条鲜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如果不是媒体的过分介入,如果不是过度“抢新闻”,也许这一悲剧可以避免。

    事实上,当“新闻”与“生命”发生冲突,拯救生命显然高于“抢新闻”。一些媒体盲目追求轰动效应,将“新闻”凌驾于“生命”之上,显然违背了新闻传播的目的,也有违新闻伦理。

    二、“涉恐”新闻的伦理底线

    1、把握报道尺度,避免扩散恐怖氛围

    新闻媒体承担着传播信息的职责。从普遍意义来说,媒体确实有责任报道尽可能多的新闻事实,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对于“涉恐”新闻而言,并非越详细越好,必须考虑到一些恐怖细节公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就曾表示,“公开传播是恐怖主义的氧气,如果切断了氧气,恐怖主义就无法呼吸”。[ 布里吉特·里本斯·纳科斯:《恐怖主义与媒体》,第53页,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因此,在“涉恐”新闻报道中,媒体务必把握一定的尺度。

    为了避免成为恐怖组织利用的工具,媒体在进行“涉恐”新闻报道时,首先要对恐怖组织的诉求、威胁等进行甄别和取舍,而非全盘报道。其次,对于恐怖思想、言论、教义等,媒体在报道中应进行批判,避免其得到宣扬。再次,对恐怖行径、细节等,媒体应有所辨别,不该公开的坚决不报道,以免引起模仿效应。最后,为避免恐怖气氛在受众中蔓延,在报道恐怖事件时,媒体应尽量客观、理性地描述与分析,不可大肆渲染。

    当然,客观、准确、公正地报道事实,是新闻的本质。对于“涉恐”报道而言,也是在此基础上把握一定的尺度。国内主流媒体的做法,通常是在事发当天客观地报道事件经过,以遏制谣言流传。至于恐怖事件的细节、前因后果等,则在调查结果公布或者公开审判时予以报道,以正视听。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吉普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事件”、“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等,无一不是这样报道的。以“吉普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在2013年10月28日中午12点多,当晚7点多,新华社就及时、客观地报道了这一事件,但并未过多提及肇事者情况和事件细节。[《北京迅速处置一起吉普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事件》,新华社,2013年10月28日] 因为这些情况的过早公开,可能不利于调查工作的开展。直到第二年的5月30日,该案8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事件来龙去脉才浮出水面。[ 《新疆检方就吉普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事件提起公诉》,新华社,2014年5月30日] 这样的报道方式是可取的,因为事发当天,可谓谣言满天飞,主流媒体的客观事实通报,遏制了谣言的传播,避免了恐怖氛围的扩散。为了给公安机关调查创造有利条件,事发当天并没有公布太多细节,事件来龙去脉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都在公诉当天予以公布。这样一来,既对公众作了一个交代,又彰显了我国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的决心和能力。

    2、尊重个人隐私,避免渲染暴力血腥

    “涉恐”新闻中,媒体采访受害者及其家属,从而造成“二次伤害”,从本质上看,是媒体在商业利益与职业伦理之间“博弈”的产物。综观全球媒体,无论是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还是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过分渲染恐怖行为、夸大细节、突出暴力血腥场面的例子数不胜数。这样的报道,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而且容易引发公众不适甚至恐慌情绪,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避免这种负面影响,媒体首先要充分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隐私权”在法律上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5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作为媒体,首先,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如何吸引受众,而应充分考虑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尽量降低对他们的伤害。其次,媒体在报道恐怖事件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容易引起公众不适的画面,如果非用不可,也要避免赤裸裸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对于暴力血腥场面,应当进行特效处理,如打马赛克等。

    近年来,在尊重个人隐私、避免暴力血腥方面,国内主流媒体的意识越来越强,处理方式也越来越成熟。以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在2014年3月1日。虽然现场有监控探头,对于媒体而言,得到监控画面也并非难事,但是在国内主流媒体上,一开始,暴力恐怖的现场监控画面几乎没有呈现。当事态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现场监控画面才逐步予以公开,其目的也是为了还原事件真相,而不是渲染暴力。因此,播出的画面都经过了审核,部分暴力血腥画面,也作了处理,尽量不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不让公众产生恐慌情绪。

    3、坚持“以人为本”,避免危及生命安全

    “涉恐”新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当“新闻”与“生命”发生冲突时,生命安全毫无疑问应当摆在首位。当新闻报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媒体应当选择适时退出。

    正如前文所述,“马尼拉人质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反观发生在2014年12月15日的澳大利亚悉尼咖啡馆人质劫持事件,因为媒体的克制,最终没有酿成大规模死亡。其实,发生劫持的咖啡馆与澳大利亚第七频道位于悉尼的一个工作室离得非常近。挑选这样一个地点劫持人质,可见劫匪预谋之精心,因为电视台可以迅速转播,恐怖效应就此形成。事件一开始,澳大利亚第七频道确实一度进行直播,不过在当局的要求下,很快终止了现场直播。澳大利亚警方还要求各大媒体不要公布绑匪的相关要求和条件,也不要透露绑匪与媒体通话的任何内容。很多媒体都做到了。悉尼当地电台主持人雷伊·哈德利接到一名人质在劫匪要求下打来的电话,转达劫持者希望让人质通过电台直播讲话的要求。这原本可以成为一条独家新闻,但哈德利拒绝了。他说:“我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因为我不是专业谈判者……会有人专门同人质以及劫持者对话,他们知道该怎么做。”[ 《悉尼发生人质劫持事件》,新华社,2014年12月16日] 在这里,哈德利表现出了高尚的“以人为本”的情怀,将人质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终,这一人质劫持事件以2人死亡3人受伤告终。

    澳大利亚悉尼人质事件能以最小的伤亡代价解决,媒体的配合与“适时退出”功不可没。“生命”永远高于“新闻”,当恐怖事件发生时,即使有绝佳的现场直播机会,媒体也应本着高度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将自身利益暂时搁置一边,以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考虑。

    结论

    综观全球,恐怖组织日益猖獗,恐怖事件层出不穷。不可否认,公众具有猎奇心态,恐怖事件又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而且与公共安全有关,媒体对此趋之若鹜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涉恐”新闻一旦把握偏差,很容易陷入一系列伦理困境,包括对恐怖活动的“二次传播”,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乃至陷入“生命至上”还是“新闻至上”的两难选择。

    为了避免陷入上述困境,媒体不能一味地迎合公众的猎奇心态,而应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在进行“涉恐”报道时,坚守伦理底线,遵守“客观报道、把握尺度、决不渲染、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把握报道尺度,避免扩散恐怖氛围;尊重个人隐私,避免渲染暴力血腥;坚持“以人为本”,避免危及生命安全。

    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要坚守这些伦理底线,前提是媒体人和媒体机构必须各司其职,坚守自身的价值取向,并且通过舆论导向不断唤醒民众,在社会上营造“反恐”的舆论环境。首先,记者应该恪守新闻伦理。记者作为报道的“第一把关人”,必须始终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报道。其次,在报道恐怖事件时,不应停留在事件本身,而是应该全面地分析事态,冷静负责地引导舆论,把社会舆论引向积极应对的层面,在全社会营造反对恐怖活动、打击恐怖组织的舆论环境。再次,对于“涉恐”新闻的发布,媒体机构应有一套严格的审核机制。如果说记者是“第一把关人”的话,那么,媒体机构就是“最后把关人”,媒体机构自身应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明辨是非善恶,在发布“涉恐”新闻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务必慎之又慎。最后,对于恐怖事件的后续情况,包括对恐怖组织的打击、对恐怖嫌犯的审判,媒体也应当不遗余力地报道,在全社会营造“邪不胜正”的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2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卷

    [2]姚里军:《中西新闻写作比较》,第39-40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

    [3]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第39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每周5名英国人加入ISIS》,载于英国《每日电讯报》,2014年8月1日

    [5]亨德森:《全球恐怖主义:完全参考指南》,第20页,贾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史安斌:《二次伤害:别在生者的伤口撒盐》,载于《环球》杂志2010年第8期

    [7]《ISIS再次斩首美国人质》,载于英国《金融时报》,2014年1月17日

    [8]甘布尔等著:《有效传播》,第12页,熊婷婷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菲总统亲自公布报告 官员脱罪遗属不满》,载于《文汇报》,2010年10月12日

    [10]布里吉特·里本斯·纳科斯:《恐怖主义与媒体》,第53页,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北京迅速处置一起吉普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事件》,新华社,2013年10月28日

    [12]《新疆检方就吉普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事件提起公诉》,新华社,2014年5月30日

    [1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5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14]《悉尼发生人质劫持事件》,新华社,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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