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 韩国怎样处理网络新媒体侵权纠纷
2016年06月22日 09:36:23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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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年来,韩国网络新媒体纠纷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由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受理的3300多件媒体纠纷案件中,网络新闻和门户网站等网络相关媒体案件达67.8%。中国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那么,韩国是怎样处理这些侵权纠纷的?日前,中国新闻代表团在访问韩国期间,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带回了韩国同行的做法和经验。

中国新闻代表团在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

    在韩国,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新媒体在报道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谈说、言论内容等)、荣誉权等,都属于新闻侵权纠纷的范畴。

    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韩国媒体纠纷一般通过媒体评议会、调查官制度等自律制度或法律诉讼方式给予解决。但是自律制度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法院诉讼需要花费时间和费用,二者都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纠纷,克服自律制度和法院诉讼的不足之处,韩国于1981年依法设立了准司法单位言论仲裁委员会

主要职能

    一是调解和仲裁媒体报道引发的纠纷,调解和仲裁范围涵盖韩国当前所有新闻媒体,包括传统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新闻、网络电视媒体等。

    二是对媒体侵权事项进行审议并进行劝告更正,其范围涵盖个人、社会、国家权益侵权事项。

人员组成

    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由90名仲裁委员组成,包括1名委员长、2名副委员长。

    仲裁委员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委任,委员长在委员中选拔任命。实际做调解仲裁业务的仲裁部一般由5人组成,仲裁部长由现任法官担任,其他组成人员包括有10年以上专业经验的媒体人、律师、新闻学或法学教授。

    目前,韩国各地共设置了18个仲裁部,其中首尔地区8个。

工作流程

    委员会接受投诉申请后,由仲裁部确定调解日,要求投诉人和媒体出席之后,开始审理,听取双方意见,进行调解或仲裁。仲裁部通过审理,向当事人说明纠纷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折中方案。

    一旦达成调解,媒体必须按照调解合议的内容对原报道进行更正或对当事人做出赔偿。如果媒体方不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者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在判断投诉人的主张合理时,仲裁部有权要求媒体进行更正或赔偿。

    如果双方中的一方对委员会决议提出异议,调解即失去效力,纠纷案件将送到法院,进入诉讼程序。

    仲裁的程序及法律效力与调解不同。仲裁需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仲裁申请书与仲裁同意书,仲裁部才能通过审理后下达最终判决。判决结果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

    仲裁依据

    言论仲裁委员会成立后,综合《韩国定期刊物的注册等相关法律》《韩国放送法》中有关言论仲裁的法律条款,形成了《韩国对新闻报道造成伤害的新闻仲裁和救济法案》,简称言论仲裁法

    如何应对媒体环境变化

    针对媒体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在2009年对言论仲裁法进行了修改,把调解对象范围扩大到门户网站和网络电视媒体。

    但是这次的修改并不能完全解决新的媒体环境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因为如果报道在网络空间仍存在可以说侵权事实仍存在。因此,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正在准备全新的言论仲裁法,法案内容将包括对网络新媒体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是删除违法报道。由于网络上的信息有半永久性,即使对报道进行了更正,原有的错误报道仍可以在网上被搜索到,不良影响仍然存在。因此投诉人可以要求媒体删除原有报道。

    二是对错误或失实报道发表的评论也应受到审理。网络环境下不仅仅是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会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该报道的相关评论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发表评论是个人表达的自由,但对阅览的人也会产生影响力,因此一旦评论与错误的报道有密切关系时,也应受到委员会审理。

    三是转发转载错误报道将受到处理。网络空间最明显的特征是信息能够被快速复制和传播,因此对错误报道的转发转载产生的不良影响不亚于错误报道本身产生的影响。新的言论仲裁法案将有权处理转发转载错误报道的行为。

    四是研究搜索网站删除错误报道的方案。在网络空间,“搜索等同于存在”,如果错误报道能够在网上被搜索到,那么不良影响就不可能消失,因此委员会在研究是否可以让搜索网站或公司删除错误报道的相关信息。

    五是明确新媒体也在新的言论仲裁法适用范围内。委员会认为,虽然综合性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在法律上尚不被认为是媒体,但委员会打算把“长期发布对社会的报道、评论、信息等新闻的电子刊物”看作是“类似新闻服务”,将研究对其适用言论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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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钟云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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