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松苗:用新闻温暖传递法治力量
2010年08月31日 10:03:21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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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获奖者、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松苗接受本网专访

    本网记者:今年来校园屠杀案、灭门案这样的惨案频频发生,在我们感到悲伤的同时,社会也将一个更为沉重的问题抛给了媒体,那就是报道尺度的问题。您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法制报道的前辈,觉得在报道的时候该把握怎样的尺度?对于案情细节的描写上又该怎样处理?

    王松苗:我曾经把案件报道分为案情式报道、引导式报道、分析式报道、质疑式报道、侦破式报道。不过哪种形式的报道,都面临一个案情的选择问题。因为篇幅的限制,你不可能什么都一股脑地堆砌到文章中去。最主要的是,法治报道,必须选择好角度,注意导向,把握好报道的尺度。现在出问题较多,细节描写过于暴露的主要是案情式报道,引起连锁反应的也主要是这些报道。所以,对于那些残忍的、血腥的、隐私的作案细节,在报道中,必须惜墨如金,而不能进行渲染。在标题和版面的处理上,也要尽量克制。同时,还要充分估判报道的后果,多从人性的角度、尊重人权的角度、社会影响的角度,进行文字上的打磨,切实做到准确,规范。在这一点上,任何媒体都应当不追求卖点,对公众负责。这样,虽然文章的可读性有所损失,但责任性增强了。这样的媒体,更受人尊敬。

    就这个问题, 我曾经提出过两个观点,第一,是多作程序性报道,少涉及实体性报道尤其是细节性报道。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事实都是有待验证的事实,对此,必须审慎客观,以防先入为主,造成不公。第二,深挖事实是刑事报道的一个误区。侦查起诉阶段如果非要报道案件细节,也必须见到公开的法律文书——这种文书通常是起诉书,其他文书很少涉及到具体的案件事实。西方媒体坚持两个以上的新闻来源才能报道案件事实的做法,是反复打磨出来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案件报道是检察日报的一道主菜,也是一道特色菜。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化腐朽为神奇”的指导思想,将已然发生的负面案件,通过报道转化成正面的引导,不降低格调,不追求猎奇,不寻求刺激,目的就在于实现案件报道“寓教于法,启迪人心,疏导情绪”的效果。比如,在案情式报道中,我们坚持“三个一笔带过”,即对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犯罪细节(强奸、杀人、绑架等容易模仿的)一笔带过,对于与报道主旨无关的细节(个人隐私、生活作风等)一笔带过,对于品位不高的细枝末节等(比如饭菜质量生活起居等)一笔带过。这样一来, 我们的报道虽然损失了一些可读性,但总体上较好地把握了导向性,反而赢得了更多的读者。

    本网记者:作为一个法制记者常常会出现同情弱者的心态,您在报道上又是如何权衡的呢?比如说2007年正义网率先报道了轰动一时的《“妻子”难产,“丈夫”拒签字致死两条人命》这样的新闻时,您是怎样把焦点从丈夫的身上拉开而对准了医院的呢?

    王松苗:悲天悯人同情弱者是一个新闻人应有的情怀。我是从贫困的大别山区走出来的,对社会底层、对上访投诉的人,可能有一种天然的同情,容易从感情上对他们进行“有理推定”,想方设法地为他们鼓与呼。所以,对打工农民、对类似安徽老太太冯彩云这样的弱者,我们一帮就是几年,一追到底,直至达到一个理想的结局。很多媒体在这一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当然,作为法治媒体,我们同情弱者,但也从不漠视强者的权利。换位思考,常常让我们明白,弱者强者都是相对的,甚至是互相转化的。媒体人必须保持应有的理性和自尊。

    2007年正义网率先报道《“妻子”难产,“丈夫”拒签字致死两条人命》这样一条新闻时,面对铺天盖地谴责“丈夫”的舆论,编委会迅速调整报道的方向,认为不能把这个“丈夫”推向悬崖,“不能再弄出第二条人命”,而应当把文章的焦点对准 “不签字则不手术”的医疗制度。“在生命垂危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来,永远是最高的规则。必要的时候,应赋予医生最后决定权。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制度性松绑’”——检察日报发出的理性声音引起了高层的关注,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十几年来,从湖南靖州加油站的较量到浙江乐清150名三轮车夫的饭碗,从福建三明“吃人公园”的曝光到京郊农民陷入芦荟骗局的追踪,从对山东平度农民工伤的声援到为浙江断臂民工的呐喊……对弱势群体的每一份关注,都让读者感受到了评论硬的力量和法治柔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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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希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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