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松苗:用新闻温暖传递法治力量
2010年08月31日 10:03:21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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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获奖者、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松苗接受本网专访

    本网记者:最近记者被打的事情时常见报,你又是怎样看待舆论环境对舆论监督的影响呢?

    王松苗:类似的新闻我一直比较关注。只要你不断地曝光,不断地打抱不平,就会有反抗的力量在不断地滋长。这些反抗,包括软的,比如不接受采访,采访中打太极拳等;也包括硬的,比如威胁恐吓诬告等,最极端的就是诉诸暴力进行报复。打人者自有法律管束。而事件发展到这一步,根据我的观察,媒体和记者往往更能赢得公众舆论的坚定支持。这就不仅不应动摇我们进行深度报道的决心,而且应该坚定我们开展舆论监督的勇气:既然不法势力如此猖獗,媒体又岂能坐视不理?“书生报国无他物,唯有手中笔如刀”。

    山西《长治日报》社总编辑弓德旺曾经对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个“三敢”精神:敢于吃苦、敢于吃亏、敢于惹人——没有吃苦的精神,不愿搞舆论监督;没有吃亏的精神,不能搞舆论监督;没有惹人的精神,不敢搞舆论监督。 这是很有针对性的,值得借鉴。作为记者,不能因为环境的起伏,而动摇监督的信念,不能为了减少风险而“宁写三篇会议稿,不写一篇监督稿”,好的记者,必须有追求,胸怀正义,不畏浮云遮望眼,敢为百姓吐真言。

    王松苗:借这个机会,我想需要提醒那些反感被监督的人: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话语权的重要表现,是不容侵犯的。因此而侵犯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有民法管束;侵犯公民出版权的,有行政法律法规管束——比如,2002年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被监督者对舆论监督有不同意见的,既可以据实向新闻单位反映,也可以走上法庭讨回公道。

    至于公务人员接受监督,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也是党的纪律要求。目前,监督权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加强公众监督被认为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事实上,我们党一直非常重视舆论监督。早在1953年1月5日,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当在报纸上广为揭发。”邓小平同志也在一份报告中说过:“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也先后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提到加强要监督。可见,舆论监督作为“政府喉舌,百姓镜鉴” 是具有“光荣传统”的,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

    公众舆论与法律支持,是我们开展舆论监督的靠山。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新闻媒介自身不需要反省。其实,我也注意到,有一些纠纷确实是事出有因,或者说,媒体本身的偏听偏信加剧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所以,记者必须不断提高监督水平,讲究技术,树立充分的证据意识、法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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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希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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