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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丁小溪)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批准这一条约。
该条约于2014年9月13日在杜尚别签署。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移交方”“接收方”“被判刑人”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决定,请求与答复,通知被判刑人,被判刑人同意及其核实,移交被判刑人,管辖权的保留,赦免,被判刑人过境等。条约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司法部部长张军表示,中国和塔吉克斯坦自建交以来,双边关系良好。近年来,双方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不断增加,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合作日益密切。目前,两国均有在对方国家服刑的本国籍被判刑人。“为了便于被判刑人的改造,减轻双方监管对方国籍被判刑人的压力,双方决定缔结这一条约。”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该条约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批准该条约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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