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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后,她成了自己的“表妹”
2017-06-24 18:34:4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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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年6月16日

  地点: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因与男童父亲有情感纠纷,丁某用菜刀疯砍男童数十刀。案发时,因丁某怀有身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取保期间,丁某潜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2月,公安机关将已漂白身份的丁某抓获。

  案情回放

  83年出生的丁某是河南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务工。2004年,情窦初开的丁某在浙江临海打工认识了林俊(化名),感情发展迅速,双方成了情人关系。

  2007年4月,丁某提出要嫁给林俊,已有家室的林俊称自己不可能离婚,便向丁某提出分手,丁某却执着不已,还趁林俊入睡之际拿其手机打电话给林俊老婆,让其与丈夫离婚,把林俊让给她。林俊深知事情这样下去会一发不可收拾,于是开始疏远丁某,两人关系开始恶化。到了十一假期,林俊在QQ上看到丁某的留言,称自己在杭州身无分文,林俊不忍心,就带着儿子林某(化名)去杭州,想用儿子感化丁某,希望她放手,当时丁某也基本同意分手。过了几个月,丁某发现自己怀了林俊的孩子,遂又去湖北找他。本以为可以通过腹中孩子留住林俊,却没料到林俊一再疏远自己。

  2008年春节过后,丁某来到了浙江三门继续找林俊,林俊依然避而不见。在三门找寻了将近两个月,林俊还是无影无踪,却又遭到林俊妻子的辱骂,丁某恼火又绝望。

  同年4月上旬某日中午,丁某碰到正骑单车去上学的林某,便问其是否知道其父在哪里,是否回过家等,林某说不知道,丁某继续追问,林某还是回答不知道。丁某随即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把菜刀威胁林某,年仅11岁的林某见状后想逃跑,丁某却拉住他用菜刀往其头面部、颈部等处乱砍,林某被砍倒在地后,挣扎起来想再次逃跑,丁某还不罢休,继续拉住林某疯狂砍他后脑、身体、手等部位,一直到路人大声叫喊并追赶过来的情况下,丁某才停止砍人,逃至自己的租住处,并把菜刀扔在出租楼垃圾桶内,后被追捕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当时丁某怀孕七个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取保期间,丁某偷偷逃出三门,随后销声匿迹。今年2月,一个名为“孙某”的可疑人员进入民警视野,发现“孙某”是丁某使用的身份,最终在杭州某康复医院将正在上班的丁某抓获。因2014年施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今年4月,经公安机关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丁某陈述,出逃期间,她生下了怀里的小孩,送给他人抚养,表妹孙某来家里做客将身份证落下,丁某就将自己身份漂白成“孙某”,一直以“孙某”的身份证工作生活。

  5月31日,三门检察院以丁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三门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被告人获得谅解,泪洒法庭。

  6月16日上午8时55分,留着干练短发的被告人丁某,身着碎花雪纺衫,被法警带上了被告人席。丁某神情自若,但一直低着头。

  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故意杀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没有异议。”丁某答道。

  “是否自愿认罪?”

  “自愿认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并宣读被害人谅解书:“丁某伤害我的案件经过了9年,我对致害人丁某因一时气愤故意伤害我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同时我和我的父母均同意放弃对丁某的民事赔偿和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要求,并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丁某的案件上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站在被告人席的丁某情绪崩溃,泣不成声。庭审中,丁某对自己的行为悔罪认罪。“我那时候是年轻气盛,我现在知道错了,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被告人丁某最后陈述时说。

  辩护人对定性有异议

  庭审中,当公诉人举证证人证言时辩护人提出,“对梅某等人的证言进行一个概括质证,他们均没有看到前面丁某多次砍伤被害人,要是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她足以用刀杀死被害人,可见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他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指控的故意杀人罪。

  对此,公诉人则认为,从丁某带刀的初始目的看,确实难以判断其有杀人的故意,但当其再三询问被害人林某其父亲在哪未果时,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纵观丁某行为时的犯罪表露、所持凶器的杀伤力、砍林某身体部位(头面部、颈部、枕骨等致命要害部位共计24处)及用力的程度,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在被害人头面部等重要部位有24处刀伤,证明被告人已经处于一个不计后果的状态,被害人挣扎逃跑,但还是被被告人抓住,再次被砍,这足以证明被告人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公诉人提出新的辩论意见。

  法庭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10时50分,经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敲击法槌,案件继续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毛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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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刘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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