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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2015年06月19日 14:24:3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张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八条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为了保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总局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有什么变化?《安全中国》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为网友解读。

    吴宗之介绍,从2003年底开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就从原卫生部划转到了当时的国家安全监管局,但由于没有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实行整建制划转,各地区职能调整情况很不一致,有的地区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交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有的地区仍然由卫生部门负责。

    直到2010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各地区才逐步进行职责调整。截止到今年4月份,全国仍有10%的市(地)和15%的县(市、区)还没有完成职能划转,很多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装备,也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支持机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面临许多实际困难。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管职责。按照“防、治、保”三个环节,确立了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为主,在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治疗方面以卫生部门负责为主,在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方面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主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尤为重大。一是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与职业病危害预防相关职责划转安全监管部门,强化了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二是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主体都是卫生部门或者劳动部门,此次修法解决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无法可依”的问题。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目前多数省(区、市)已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内部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部分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内部也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全国安全监管系统专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增加至近8000人。全国共有甲、乙、丙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254家,专业技术人员近2.5万人。二是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法规标准体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107项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24件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区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标准。三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近3年组织监督检查企业63万家,责令停产整顿5056家,提请关闭取缔4537家。对24872个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多起职业病危害事件。四是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先后开展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五是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教培训。多年来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持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实施职业卫生培训工程,对207万名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

【纠错】 [责任编辑: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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