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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妻子不是家务事
新华网 (2002-11-25)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家庭暴力,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普遍的关注。在我国,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丈夫虐待、残害妻子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并以这是“家务事”,别人无权管为借口不了了之。受了屈辱的妻子只好忍气吞声。

  其实,丈夫打妻子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婚姻法》也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只要构成家庭暴力,都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面对家庭暴力行为,受害的妇女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对于家庭成员中轻微的殴打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已构成伤害的虐待,但构不成犯罪的殴打等中度暴力行为,受害的妇女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家庭暴力者予以相应处罚;对家庭暴力中的严重虐待与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侵害人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受害的妇女要打消顾虑,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尊严和权利。

   (蒋新建 2002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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