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有“天下第一滩”美称的北海银滩因为开发不当,人工旅游建筑“干扰了海岸沙滩自然发育”,银滩上的海沙正逐渐变黑变暗,如再不采取措施,银滩将变成黑滩。北海市现已决定把影响银滩自我调节的三十多幢建筑拆迁出局,还银滩“清白”。
在经济领域,旅游产业被誉为“无烟工业”,无污染是旅游业最大的优势,人们在旅游上吃到了太多甜头,于是众多该上不该上的旅游项目纷纷上马。人类在旅游开发的名义下对大自然“肆无忌惮”的侵入,加大了旅游自然环境的自我调节压力,在人们从自然“掠夺”更多财富的同时,人类还充当着自然环境的“杀手”角色。
在人类社会中,行凶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旅游开发中,并没有一个专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旅游开发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给自然资源在旅游开发中的保护留下了不小的空白。这也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者在旅游开发前和旅游开发中的约束一定程度上显得很乏力。只有在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成为事实后才有“秋后算账”,但却为时已晚。
自然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旅游开发者们不会不懂。在许多时候,人们总是“好心办坏事”。为了看得见的经济利益,旅游开发者们今天在这山修个索道,明天在那山建几幢别墅,过后才知道是破坏了自然景观,违背了自然规律,于是才开始拆的拆,迁的迁。前后两次投入造成资源浪费暂且不说,自然景观经人们这么一折腾再也还原不了本来的面目。许多时候,人们就是这样破坏了自然旅游资源。
按照国际社会的公认标准,主要有四大因素威胁着旅游自然资源的安全:一是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二是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造成的自然景观消失的危险;三是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四是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在中国,不少自然旅游资源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失控的旅游和过度的旅游开发所带来的危害。
笔者认为要保护自然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前前后后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当一个旅游项目还在规划时,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约束就应该同时介入。在旅游开发中,什么项目可以上,什么项目不能上,都需要开发前的科学论证、开发中的监测和开发后的检查。宁愿不开发,也不能开发错!否则人类只能亲眼看着一片片美丽的风景在自己的手里消失。
人类究竟能否跳出“在征服自然和接受自然惩罚无限循环”的怪圈,还得看人类自己。尊重科学,关爱自然,在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成为在旅游资源利用过程中恪守的准则。(熊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