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历史沿革
2015年05月28日 10:35:11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

  候补常委 吴溉之、帅孟奇(女)

  委员 李士英、徐立清、马明方、高克林、高扬、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维纲、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国斌、龚子荣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帅孟奇(女)、吴溉之

  候补常委 王维纲、李士英

  委员 李楚离、高克林、高扬、马明方、刘格平、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翰、刘其人、李景膺、龚子荣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为: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务委员 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女)、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

  候补委员 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女)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 编辑: 王翠莲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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