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2015年03月27日 16:08:56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运行机制】

   运行后的亚投行将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按照多边开发银行的模式和原则运营,重点支持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亚投行的治理结构包括三层: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为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可根据亚投行章程授权董事会和管理层一定的权力。在运行初期,亚投行设非常驻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就重大政策进行决策。亚投行还将设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落实管理层的责任,并根据公开、包容、透明和择优的程序选聘行长和高层管理人员。

    亚投行业务定位为准商业性。初期亚投行将主要向主权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主权贷款。今后亚投行也将考虑设立信托基金,针对不能提供主权信用担保的项目,引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PPP),通过亚投行和所在国政府出资,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和回报,动员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以及私营部门等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与现有多边银行关系】

    亚投行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现有多边开发银行是互补和合作的关系。世行、亚行等机构侧重于减贫,亚投行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但基础设施建设也间接有利于减贫。亚投行将与世行、亚行等其他多边及双边开发机构密切合作,促进区域合作与伙伴关系,共同解决发展领域面临的挑战。

    【意向创始成员国

  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共有57个,这些国家分别是:奥地利、澳大利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巴西、文莱、柬埔寨、中国、丹麦、埃及、法国、芬兰、格鲁吉亚、德国、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以色列、意大利、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蒙古、缅甸、尼泊尔、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阿联酋、英国、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在北京出席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标志着成立亚投行及其日后运营有了各方共同遵守的“基本大法”,迈出筹建最关键的一步。此次各方签署的亚投行协定共11章60条,详细规定了亚投行的宗旨、成员资格、股本及投票权、业务运营、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等核心要素,为亚投行正式成立并及早投入运作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协定中,最受关注的是各意向创始成员国的股本和投票权。亚投行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域内成员和域外成员的出资比例为75:25,域内外成员认缴股本参照GDP比重进行分配,并尊重各国的认缴意愿。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在北京出席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标志着成立亚投行及其日后运营有了各方共同遵守的“基本大法”,迈出筹建最关键的一步

  此次各方签署的亚投行协定共11章60条,详细规定了亚投行的宗旨、成员资格、股本及投票权、业务运营、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等核心要素,为亚投行正式成立并及早投入运作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协定中,最受关注的是各意向创始成员国的股本和投票权。亚投行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域内成员和域外成员的出资比例为75:25,域内外成员认缴股本参照GDP比重进行分配,并尊重各国的认缴意愿。  一张图详解亚投行“基本大法”

  按照协定规定的原则计算,中国以297.804亿美元的认缴股本和26.06%的投票权,居现阶段亚投行第一大股东和投票权占比最高的国家。

  协定签署后,并不意味着亚投行马上就能宣告成立。此次57国政府代表并没有全部签署协定,其余未走完程序的国家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协定签署。同时,各意向创始成员国还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此后才能成为亚投行创始成员。协定规定,只要至少有10个签署方批准且签署方初始认缴股本不少于认缴股本总额的50%,就可以确保亚投行今年年底正式开张。

  【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并将根据未来亚投行业务发展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机构或办公室。

  【候任行长金立群2015年6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名金立群为亚投行候任行长中方候选人。8月,金立群当选亚投行候任行长候任行长将在亚投行正式成立后的首次理事会上被任命为行长。亚投行协定明确,亚投行将设立行长1名,从域内成员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1次。

    金立群目前担任亚投行筹建多边临时秘书处秘书长,此前曾担任中国财政部副部长、亚洲开发银行第一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要职,具有在政府部门、国际机构和私营部门丰富的领导和管理经验。

  《亚投行协定》规定,应通过公开、透明和择优的程序选举行长,行长应是域内成员国的国民。为确保亚投行成立后尽快投入运营,57个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于2015年6月29日举行的特别财长会决定尽快选举产生候任行长,并通过了候任行长遴选程序。根据这一程序,意向创始成员国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名候选人,之后将在2015年8月下旬举行的第六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上确定候任行长人选。亚投行正式成立后,将在首次理事会上根据《亚投行协定》有关规定,将候任行长选举为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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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强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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