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国外人在国内犯罪怎样处理

网络名人、微博“大V”薛蛮子(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微博“大V”薛蛮子8月23日嫖娼被行政拘留,一时舆论哗然。曾经受过他帮助的人惊呼真不敢相信,但网络舆论还是认为犯错就是犯错,犯法就是犯法。不过,一码归一码。据本案现有消息来看,涉嫌卖淫嫖娼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外籍人构成违法,不排除警方根据规定附加适用其他法律,比如令其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外国人在我们国家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该如何处理?
我们在处理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所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的法治原则。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既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又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国法律的,中国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国是法治国家,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提别提出的就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联合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对外交人员的范围及有关特权与豁免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人犯罪后采取外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2)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签证)来中国的外交官员;(7)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8)依照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在行政违法方面,外国人可能出现的违法,主要有非法出入境、非法长期居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卖淫嫖娼、非法就业、交通肇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了享有特权的外国人之外,一般的都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执法机关要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并将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
(责任编辑: 赵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