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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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特区立法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香港特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4年。

  范徐丽泰于1997年当选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主席,1998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担任香港特区第一、二、三届立法会主席。2008年,曾钰成当选特区第四届立法会主席,2012年当选特区第五届立法会主席。

  香港回归前,当时的立法局只是咨询机构,并无真正的立法权。直至20世纪80年代,香港立法局议员全部由港英当局委任。在1993年以前,立法局主席由香港总督当然担任。

  香港特区成立后,立法会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

  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即地方选区)产生20名议员,由各界人士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议员,功能界别选举产生30名议员。

  分区直选是根据香港的5个选区,按照人口比例拟定议席数目,并由各区选民投票选出;功能界别则由各个行业的法定选举人及选民选出。

  第二届立法会分区直选议席由第一届的20席增加到24席;选举委员会的议席由第一届的10席减少到6席;功能界别的议席维持30席不变。

  第三届立法会的60个议席组成与前两届有所不同:分区直选议席增加到30席,功能界别选举的议席维持30席不变。第四届立法会议席组成与第三届一样。

  香港基本法提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12年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在广泛咨询香港社会各界的基础上,特区政府于2010年4月向特区立法会提出《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其中,2012年立法会议席数量由60席增至70席,其中地方选区(也即分区直选)和功能界别各增加5席。

  2010年6月下旬,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

  根据修订议案,第五届立法会议席总数由60席增至70席,地方选区和功能界别分别选出各35名议员。其中,新增的5个功能组别议席由直选的区议员提名、再由原来不具有功能界别投票权的已登记选民选举产生。这样,香港所有选民在特区立法会选举中“一人两票”,即一票投给地方选区直选议席、一票投给功能组别议席。由于新增的5个功能界别议席由全港约322万选民选出,因此有“超级议席”之称。

  2012年9月10日,香港特区2012年立法会选举结束,70名候选人成功当选第五届立法会议员。

(责任编辑: 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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