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澳门以零关税方式进入内地巿场的货物总金额达3亿澳门元。2004年以零关税方式输往内地的货物总值仅为183万澳门元,至2011年已达8662万澳门元,是首年的47倍。
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安排”,内地对273个税目的澳门产品实行零关税,并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种以外的澳门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向澳门进一步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运输、旅游等18个服务行业,对澳门提前实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部分开放承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和商品检验等7个领域加强合作。
2004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签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共190种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将扩大开放首批服务行业,并新增8个服务行业。
2005年10月21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签署。自2006年起,所有原产于澳门的货物,除内地明令禁止或特殊产品外,经确定原产地标准后,全部准以零关税进口内地;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法律和会计等9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2006年6月26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签署。内地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澳门开放,并加强与澳门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2007年7月2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签署。内地进一步扩大对澳门开放。
2008年7月30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签署。内地对原有已开放的16个服务贸易领域作进一步深化开放,同时,新增加与采矿相关服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2个领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新增了1项“品牌合作”,使累计合作领域增加至9个。
2009年5月11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签署。内地进一步对已开放服务贸易领域中的18个领域内容作深化开放,并新增研究和开发服务领域,使“安排”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达41个。
2010年5月28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在澳门签署,共涉及30项措施,其中包括服务贸易方面13个领域的24项具体措施,该补充协议涉及的市场开放措施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使“安排”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41个增至43个。
2011年12月14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在澳门签署,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补充协议在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增补内容,包括服务贸易新增3个新领域,从而使总开放领域增至46个,并进一步深化开放其中11个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累计总开放措施将达281项。
2012年7月2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在澳门签署,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补充协议九将在全面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上向前迈进;同意在横琴开设银行分行或法人机构的澳门银行年末总资产要求降至40亿美元;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横琴开设的国际学校扩大招生范围、在横琴设立娱乐场所、在横琴提供计算机跨境数据库服务等都有利澳门商人加快进入和参与横琴开发。此外,亦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办营利性质的养老和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立教育服务的经营性培训机构、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并将适当简化对澳门会计师事务所到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内地对澳门服务贸易总开放领域达到48个,累计总开放措施达318项。
2013年8月30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在澳门签署,并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补充协议十在《安排》及其九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在服务贸易方面将进一步对澳门扩大开放,其中包括继续广东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放宽地域限制至福建省、新增“合同服务提供者”内容,以及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