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澳门问题会谈自1986年6月30日开始,至1987年3月26日结束,约为10个月,共进行了4轮。其中前3轮为第一阶段,第4轮为第二阶段。
1986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中葡澳门问题第一轮会谈在北京举行。会谈结束后,双方发表了联合公报,称:“会谈是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除商定了会议的全部议程外,并就一些实质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第一轮会谈的结果表示满意。”
1986年9月9日至10日,中葡澳门问题第二轮会谈在北京举行。会谈结束后,中葡双方发表的新闻公报称:“双方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就各项议程的实质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进展。”
1986年10月21日至22日,中葡澳门问题第三轮会谈在北京举行。会后,双方宣布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继续就各项议程的实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取得了广泛一致。双方决定,为了具体讨论和修订中葡双方会谈中所提出的全部协议文件草案,在双方政府代表团下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双方的小组分别向各自的政府代表团团长负责,双方团长继续负责全面谈判的工作。
中葡澳门问题的第一阶段会谈结束后,双方在葡方向中方交还澳门管治权的时间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葡方认为应在21世纪把澳门治权移交给中国,而中方认为应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治权。所以,在第3轮会谈结束以后,双方并不忙于举行新的会谈,而着重在外交上反复磋商,以求取得一致意见。当中国政府作出强硬表态之后,葡萄牙政府从其原有的立场上后退了,同意于1999年将澳门治权交还中国。归还日期的分歧解决后,工作小组开始加紧部署中葡第四轮会谈。
1987年3月18日至23日,中葡澳门问题第四轮会谈在北京举行。会后,双方联合发表了新闻公报:中华人民共国政府代表团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关于澳门问题的第四轮会谈于1987年3月18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谈是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审议了协议文本草案,就协议文本的内容取得了一致意见。
双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将由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团长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签。
历时9个月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会谈,至此宣告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