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为保护儿童权益制定过一系列公约和法律。
在1919年举行的第一次国际童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最低年龄公约》,规定14岁为工业雇用儿童的最低年龄。此公约得到72个国家的批准。这是国际上第一次管理儿童参与劳动的努力。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强制劳动公约》,规定停止使用各种形式的强制或强迫性劳工。到1996年9月,有139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开始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到1996年9月得到135个国家的批准。公约重申了《全球人权宣言》的原则,并特别关注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亦使缔约国承诺制订有偿雇用童工的最低年龄,禁止雇用低于限制年龄的童工,一旦发现将受法律处罚。
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最低年龄公约》责成成员国执行旨在确保取消童工的政策。公约规定任何经济部门都不得雇用低于15岁的儿童(必须完成义务教育年龄)。对于有可能危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其雇佣的最低年龄为18岁。截止到1996年9月,它得到48个国家的批准。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于1990年9月2日作为国际法批准生效。至1996年9月已有187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使之成为历史上批准的最为广泛的人权公约。公约阐明 ,儿童与成人享有完全相同范围的权利:公民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权利。公约的宗旨是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活动中,应该全面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公约要求签字国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并保证他们享有教育和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并规定所有儿童有权过健康的和有意义的生活等。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6年底发表的《1997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中提出了立即消除危险的剥削性童工现象、提供更广泛的法律保护等6条措施。(新华社记者周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