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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省、1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 |
|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
|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热河省(承德市) |
|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
1.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2.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哈尔滨市、西安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11个直辖市分别改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7个省的省辖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3.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4.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5.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6.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7.归绥市更名为呼和浩特市。 8.吉林省由吉林市迁驻长春市。 9.黑龙江省由齐齐哈尔市迁驻哈尔滨市。 10.河南省由开封市迁驻郑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