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 WPP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该条约首次对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给予承认。条约规定,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是独立的,即使在表演者的经济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或以唱片录制的表演仍有权要求指出他本人是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2002年5月20日,该条约生效。
截至2006年10月1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国家已达58个。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同年6月9日,该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