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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这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机构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新华社发 |
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1996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队组建完成。
驻香港部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具体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务。驻香港部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特区政府与驻军分别按照独立的行政与军事系统运作,互不隶属,互不干预。驻香港部队将于1997年7月1日0时正式进驻香港。
江泽民在深圳视察驻香港部队时题词:“保持人民军队本色,维护香港繁荣稳定”。
1996年3月23日至3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
1996年4月12日,香港特区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指出,对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要既符合国籍法,符合基本法和符合中国政府关于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又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予以灵活处理。他同时重申,中国政府一向不承认“英国属土公民”身份,不承认因“居英权计划”取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所以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以及因“居英权计划”取得英国护照的人,不能以此申报变更国籍。中国政府反对“居英权计划”的立场是针对英方的错误行径,对参与“居英权计划”的香港同胞不会歧视,他们仍是中国公民,享有基本法规定的合法权利,如放弃在英国的居留权,也符合基本法中规定的“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任职条件,可以出任香港的行政长官或主要官员等职务。
1996年8月9日至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经济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1996年8月30日:驻香港的英军第50电机工程修理厂的厂旗于下午降下,英国军队自此开始从香港正式撤出。1997年4月11日,英国驻香港海军基地——添马舰海军基地正式关闭。
1996年10月4日至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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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广东深圳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选举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议员。 |
1996年11月1日至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产生了由400名推选委员会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的决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名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办法及有关事宜的决定》。
1996年11月15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光正、董建华、杨铁梁3位参选人分别获得50名以上推委会委员提名,成为特区首任行政长官的候选人。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董建华当选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2月16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职。18日,李鹏总理会见董建华并向他颁发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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