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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签字。
新华社发 |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全国人大把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一系列特殊政策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
1985年4月1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同时,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由内地和香港各方面知名人士和专家59人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姬鹏飞任主任委员。
1985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了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致规律和步骤,会议还决定委托在香港的委员发起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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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明确阐述了中国对香港 问题的基本立场。
新华社发 |
1985年12月,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香港成立。安子介任咨委会主任委员。
1986年4月18日至22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专题小组的决定》。并成立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五个专题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从1986年11月到1987年12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各专题小组所分工起草的基本法各章条文。第五次全体会议之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了总体工作小组,对各专题小组起草的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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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660票赞成通过了香港特区基本法,为香港回归后的稳定繁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新华社发 |
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五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
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除草案第十九条外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征询,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共提出了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二十四个,其中包括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案。1990年2月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这些提案。至此,历时四年零八个月的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四年多来,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全体会议九次,主任委员会议二十五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两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三次,专题小组会议七十三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会议五次。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同日,杨尚昆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保护私有财产权;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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