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决定》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围绕这个根本立足点,《决定》系统阐明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在《决定》精神的指导下,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从1985年起全面展开。1985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了搞活国营企业、发挥企业自主功能的14条措施。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并维护了企业的自主权利。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到1987年已经取得明显的进展。这主要表现有:一、在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使之进一步壮大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原来那种与现实生产力水平不完全适应的单一公有制结构有很大变化;二、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改变了统收统支的国营企业经营方式,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得到调整与改进。与此同时,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商业、劳动工资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通过改革,城市经济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
我国确定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9方面重点任务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