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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规定,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履行行政长官的职务,以及“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赋予他她的其他职务”。宪章还规定秘书长有权力“把自己认为威胁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事宜提交安理会,以便引起注意”。这些纲领性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了本职位的权力,又给予其极大的采取行动的自由。如果秘书长不关心成员国的利益,他就不称职。但是他必须要维护联合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权威,一言一行都要从和平的角度出发,为此甚至可以不惜经常得罪上述成员国。详细>> |
通常情况下,联合国秘书长人选实行区域平衡,由各大洲轮流推选。主要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每10年在各洲轮换一次。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并经联大任命。在正式投票中,候选人当选需要得到安理会15个成员中的至少9票支持,而且其中必须包括所有5个常任理事国。联合国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