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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印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通知
 
 

    (民社函(1996)75号 1996年4月5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加强社团管理工作,提高社团登记证书的规范性、严肃性,经研究决定,统一全国社团登记证书。新证书由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设计,并负责统一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厅(局)将本省、区、市各级需要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非法人社团登记证书》的数量收集汇总并于4月31日前报部社团管理司登记处;

    二、证书印制费的给付方式和时间待证书成本核定后另行通知;

    三、关于社团登记收费标准的调整问题,待国家物价局审批后再转发各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证书更换工作;

    五、换证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部社团管理司登记处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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