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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
来源:人民网  
 
    (一九六四年一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 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 希依照执行。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 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报告》,一并发给你们参考。 

                                                     国 务 院 

                                                 一九六四年一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适应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当前农村的经济 情况,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巩固,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现将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 作如下规定:

    一、工商统一税

    (一)关于农产品征税问题

    基本核算单位(包括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 下同)对外销售农、林、牧、渔产品,凡是在工商统一 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征税品名的,都应当征收工商统 一税;没有列举征税品名的不征税。

    基本核算单位自产自用(包括本单位公用和分配给 社员的)的农、林、牧、渔产品,一般都不征收工商统 一税;个别产品如茶叶、烟叶等,为了配合国家收购,必 须采取征税措施的,也可以征税。

    公社、生产大队的农、林、牧、渔场生产的农、林、 牧、渔产品,按照对基本核算单位的征税规定办理。

    (二)关于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征税问题

    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凡是对外 销售的,一般都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但是,对某些直 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如化肥、农药、兽药、小农 具等)以及税源零星、过去习惯上不征税的产品,可以 不征税。

    基本核算单位自产自用(包括本单位公用和分配给 社员的)的工业和手工业产品,除了一部分税源大、税 率较高的产品如烟、酒、糖、植物油、鞭炮等,应当征 收工商统一税以外,其余产品可以不征税。对自产自用 的焚化品,凡禁止生产的地区,税务部门应当配合取缔; 凡是允许生产的地区,应当一律征税。

    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生产的工业和手工业产品, 应当按照对国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的征税规定办理。 但是,对于化肥、农药、兽药和小农具等直接为农业生 产服务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 或者免税的照顾。

    (三)关于加工、修配、运输和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核算单位所属加工厂、修配厂从事加工、修配 业务所得的收入,可以不征收工商统一税。

    基本核算单位所属专业性的对外营业的运输装卸 队,其收入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主要为本单位生产服 务,只有在农闲的时候才从事对外运输业务的,其收入 可以不征税。

    基本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服务企业(如 成衣店、理发馆等),不论是对外营业或者是专为本队社 员服务,其收入一般地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免予征收 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 报财政部备案。

    基本核算单位所办的为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的营 业点,所得的手续费,可以不征工商统一税。

    公社、生产大队所属加工厂、修配厂、运输队、装 卸队和服务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但 是,对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加工厂、修配厂,可以 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照顾。

    二、工商所得税

    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业和副业单位,直接为农业生产 服务的,不征收所得税;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 香坊、酒坊等等,应当征收所得税。

    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的利润收入,都应当按照 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其他

    对于公社、生产大队和基本核算单位交纳的地方各 税,应当按照现行的征税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报财政部备 案。

    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报告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务院:

    目前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征收工商 税的办法,是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五月规定的。近年来,随 着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农村经济情况的变 化,在纳税单位和征税、免税的界限上出现了一些新的 问题,需要对现行征税办法作适当的改进。为了解决这 个问题,我们根据各地区的情况,提出了初步意见,并 在今年三月全国税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起草了 《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 办法的规定(草案)》,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征求了意见。现将规定草案中所作的一些改进,简 要报告如下:

    一、基本纳税单位由原来的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一 九五九年五月规定的征税办法,根据当时农村人民公社 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情况,规定生产大队为基 本纳税单位。农村人民公社改为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以后,在产品的分配、交换和财务核算方面也都以生产 队为单位。为了在税收上适应这个情况,各地区已经陆 续将基本纳税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因此,这一 次将纳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变动。

    二、在征税范围和减税、免税办法上,对直接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比现行规定宽一些,对不直接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企业,比现行规定严 一些。主要的改进有三项:

    第一,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按照现 行办法的规定:基本核算单位销售的工业产品,只对土 化肥和颗粒肥料两种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其余的工业 产品都要征税;社办企业销售的工业产品,全部征税。据 各地反映,目前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企业,生 产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大都赔钱,纳税确有困难。为 了照顾这个情况,准备适当扩大减税、免税范围,对生 产队销售的产品,除了土化肥和颗粒肥料继续免税以外, 农药、兽药、小农具等产品也免征工商统一税;公社、生 产大队的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凡是纳税有困难的,也可 以给予减税、免税的照顾。

    第二,生产队自产自用的工业产品,现在只对烟、酒、 糖、植物油、焚化品等五种产品征税,其余产品都不征 税。不少地区反映,现在有些生产队生产的鞭炮,分给 社员的数量很大,应当征税。根据各地意见,准备对生 产队自产自用的鞭炮也进行征税。对于焚化品因各地情 况不同,有的准许生产,有的不准许生产,故这次改得 灵活一些。

    第三,生产队经营的服务企业,现行办法规定,对 外营业的征收工商统一税,专为社员服务的不征收。根 据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 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所办的商业的报告》中限制社队经营服务企业的精神,准 备改为对所有社队经营的服务企业,不分对外对内营业, 一般地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免予征收的,应当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修改社队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现行的办 法,只对手工业合作社转为社队经营的企业征收所得税, 对社队自己举办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据各地反映,由 于近几年来农村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按照这个规定执 行,存在着三个问题:第一,农村手工业合作社恢复以 后,对手工业合作社征收所得税,对社队企业不征所得 税,在负担上摆不平,手工业部门有意见。第二,有些 社队企业利润较大,如果不征所得税,可能会引起社队 盲目发展工业,占用劳动力过多,影响农业生产。第三, 有一部分手工业合作社转为社队经营后,已经同社队自 己举办的企业合并,在生产经营、资金、财务方面无法 分开,征税和不征税的界限很难划分清楚。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据了解,目前全国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已经改按以下办法征收,即是:公社、生产大队自己 举办的企业,凡是有利润的,都征收所得税;生产队的 企业,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如香坊、酒坊等)的盈 利企业,征收所得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仍 然不征收所得税。我们认为这种办法比较好,已经在规 定草案中照此作了修改。

    以上这些改进,在社队负担上将会有一些变化。根 据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有的产品要增加一些税收, 有的产品要减少一些税收;有的社队要增加一些负担,有 的社队要减少一些负担。但是,总的说有增有减,基本 上维持原来的负担水平或者略有增加。

    现将《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草案)》送上,请审查,如无不 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 

                                                        财 政 部 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

    根据国务院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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