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民族贸易工作,既是商业工作的一部分,又是民族工作的一部分;既要体现党的商业政策,又要体现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商业活动,发展各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连系,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长期的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各有关地区的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应当重视这一工作,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加强对民族贸易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干部,经常进行检查和帮助,务求在这方面做出更好的成绩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国务院: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于一九六二年十月二十日到十一月十五日联合召开了全国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有西北、西南两个大区和十五个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贸易负责人员,一部分自治州的州委书记和州长,一部分自治县的县委书记和县长,有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族事务委员会、手工业合作总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干部,共一百八十余人。这次会议检查和总结了一九五六年全国第四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贸易工作,根据党的商业政策、民族政策和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对今后民族贸易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在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工作获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个别地区外,广大农区和牧区胜利地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而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许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现代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不少地区农牧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文教卫生工作有了新的成就,人民的觉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等等。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发展中,民族贸易工作是起了积极作用的。通过各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了大量的农产品、畜产品、土特产品,支援了全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全国各地供应了大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支援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几年来,各地区在民族贸易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执行了党的商业政策和民族政策,成绩是主要的。
但是,这几年来民族贸易工作也存在着不少缺点。有些商品供应不及时,货不对路。有些商品的收购价格不合理。过去在商业工作中为了照顾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的特殊困难,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拨给民族贸易企业较多的自有资金,留给企业较多的利润,给予商业职工必要的生活补助等项制度,近几年在许多地方无形中取消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党的商业政策和民族政策,肯定成绩,检查缺点,统一认识,根据现在实际情况,提出必要的办法和措施,以便进一步把民族贸易工作做好。
回顾过去的经验,大家一致认识了民族贸易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既是商业工作的一部分,又是民族工作的一部分;民族贸易工作者,是党的商业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者。通过商业活动,发展各个民族内部的和各个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长期的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从思想上明确认识这一问题,是做好民族贸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民族贸易工作的政策原则、工作部署、机构设置和其他所有具体措施,都应当从这一前提出发,才不致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从思想上明确认识了民族贸易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是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收获。
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完全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坚决地贯彻执行中央规定的方针任务。这就是说,民族贸易工作要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出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牧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促进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巩固,组织消费品的供应,逐步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城乡人民的生活。民族贸易应该体现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促进各民族经济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巩固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这次会议对于民族贸易工作中的具体政策,着重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问题。支援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光荣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和牧民群众,积极出售农牧土特产品给国家,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收购计划的确定,应当从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既要保证工业和出口的需要,又要使农民牧民负担得起,既照顾全国的需要,又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自从一九六一年纠正了高征购的错误以后,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比例,一般是适当的。今后应当按照历史上的正常的收购比例大体上做到相对稳定。以羊毛为例,过去正常的收购比例占羊毛产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高征购时一度达到百分之九十左右,今后应当大体稳定在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上。今年有少数地区收购羊毛的比例略低于百分之七十,以后应当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恢复到百分之七十,然后稳定下来。
各省、自治区向下分配收购任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口的分布和生产的丰歉情况,自行确定省、自治区范围以内的收购和留用比例。收购指标在确定以后不得层层加码,但是群众要求多收购的应当继续收购。在具体品种上,凡是国家需要,又是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必需的主要产品,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适当的购留比例;凡是国家需要,对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关系不大的产品,应该积极组织群众生产和收集,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凡是国家不急需,销路不畅的产品,要积极打开销路,以增加群众收入。边远山区是否实行派购,由省、自治区自行确定。农牧民留用的部分,在当地有加工条件的,应该尽量在当地加工,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收购农牧业产品奖售工业品的标准,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但是各省、自治区在保证完成中央规定的上调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各商业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对中央下拨的奖售物资进行调剂,以便使奖售物资更能适合群众的需要。
(二)国家对少数民族人民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应该有一定的照顾。但是在目前国家暂时还有困难的情况下照顾不能过多。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棉布供应,虽然比过去的供应水平低,确有实际困难,但是比汉族地区一般已经高出不少,如果再加提高,相差过大,也是不恰当的。因此,应当很好地向少数民族人民讲清楚道理,使大家认识到,只有各族人民同甘共苦,紧密团结,共同努力,发展生产,才是解决物资供应不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为了适当照顾少数民族的实际困难,对于棉布、棉花、棉毯、胶鞋、食盐、食糖、海带、铝锅、铝壶等人民生活必需品,除了按一般标准供应以外,商业部门应该每年单独拨出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丝绸、茶叶等供应不足而又为少数民族所必需的商品,在国内销售的货源分配上,应该优先照顾少数民族的需要,并且尽量做到花色品种对路。
(三)关于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的生产和供应问题。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商品,如皮衣、靴子、帐篷、毡子、礼帽、统裙、裹腿、丝线、花边、头巾、猎枪、腰刀、羊毛剪子、银器、铜器、鼻烟、马鞍子、生烟等等,一般应当积极恢复生产,增加供应。但是,这一工作要有步骤、有重点、有分别地进行。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面貌已经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人民的习俗和爱好也在逐步发生变化。有些已经不适合群众当前需要的传统产品,就不必再去恢复。有些适合群众当前需要的新产品,也可以积极向群众介绍和供应,但是不得强迫推销。
恢复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商品的生产,应当以就地生产,就地供应为主,同时大力恢复各地区间传统的合理的产销关系。原料材料的供应,应该以就地取材加工供应为主,同时,属于统一分配的原料材料,如棉纱、生丝、皮毛、烟叶等,应该由商业部门根据物资的可能,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专料专用,不准挪用。过去生产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凡是有必要恢复的,都应该尽可能恢复起来。传统的合理的商品流转渠道也应当恢复起来。要允许民族贸易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直接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订货进货,以便增加品种规格,提高产品质量,使产品适合消费者的需要。
(四)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的照顾问题。
(1)对于交通很不方便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应该继续对一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的保护价;继续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煤油、火柴、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办法。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亏损,依据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
(2)对于交通很不方便,商品在途时间很长,资金周转很慢,流转费用很大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由中央商业部门拨给较多的自有资金。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百分之八十(一般地区为百分之六十左右),其余百分之二十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一般地区为百分之七左右),其余百分之五十由银行贷款解决。
(3)这些边远地区的营业条件,比一般地区更为困难。因此,这些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定为百分之二十(一般地区为百分之三左右)。利润留成只能用于建设简易营业室和仓库,添置运输工具,以及补助必要的职工福利事业。
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的照顾,拟从一九六三年开始实行。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的商业部门提出申请照顾地区的范围,编制申请补贴的计划,报告商业部批准。
(五)为了逐步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运输问题,除了发展民间运输以外,民族贸易机构应当恢复过去的办法,直接掌握一定数量的汽车、大车、骆驼、马帮、牦牛、船只等运输力量。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尽可能对这些地区增加一些运输工具,修建一部分简易的汽车路和马车路。除紧急调运物资外,在一般的情况下,对运力和劳力使用上要统筹安排,尽先把农牧土特产品如桐油,药材等调运出来,供应国家的需要,并对运输劳力的口粮和牲畜饲料供应给以适当补助。
(六)关于民族贸易机构和人员问题。
(1)目前中央商业部的民族贸易局已经成立,根据精简原则应当积极充实干部,迅速开展工作。有关省和自治区的商业厅,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商业部门,都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专管民族贸易的行政机构。已经设置的,要把它健全起来。
(2)在一般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工作由当地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分别担负。在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最好采取一揽子的民族贸易公司的形式。
会议一致认为,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工作的关键,是有关各地党委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民族贸易工作政策性很强,除了商业政策、民族政策以外,还涉及到宗教关系、边疆外事关系等等;加以地区分散,情况各异,没有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这一工作是不可能做好的。要求有关地区各级党委,把民族贸易工作作为整个民族工作的一部分,经常进行领导、检查和帮助。在当前,首先是调配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干部,建立和健全民族贸易机构,并且要加强对少数民族贸易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此外,会议还要求中央各有关部门,包括工业、手工业、农业、林业、铁道、交通等部门,要求各有关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和历来同少数民族地区有贸易往来的地区,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和协作,各方面共同努力,把今后的民族贸易工作进一步做好。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中央、国务院指示。
商业部党组
对外贸易部党组
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