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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商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改进商业利润解缴办法的决定
来源:人民网  
 
    (一九六二年四月三日)

    为了争取财政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必须进一步加强商业工作的集中领导。加强商业工作集中领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商业资金的统一管理。目前,商业部系统的资金,主要是由地方分别管理的。商业利润,除一级采购供应站的利润直接解缴中央财政以外,其他各级商业企业的利润是分别纳入地方财政的。为了便于国家集中使用财力物力,统一组织全国的商品流通,执行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责成商业部根据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迅速把商业部系统的资金统一管理起来,并作以下八条决定:

    (一)从一九六二年起,商业部系统各级企业的资金,归商业部统一掌握,各级商业部门对商业部负责,商业部对国家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许挪用商业部门的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商品),都不许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

    商业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必须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有利于经济核算出发。必须经济合理地使用资金。

    (二)商业部系统的资金,由商业部分别核给各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然后由总公司和商业厅(局)逐级核给各个企业。

    凡是业务上以总公司领导为主的专业公司(比如:五金机械公司、交通电工器材公司、化工原料公司等),其资金由商业部核给各总公司;这类专业公司的一级采购供应站和省、市、自治区公司的资金,均由总公司核定;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企业的资金,由省、市、自治区公司在总公司核定的额度以内,分别核给各个企业。

    凡是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领导的专业公司(比如:百货公司、食品公司等),省、市、自治区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资金,由商业部核给商业厅(局),再由商业厅(局)分别核给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逐级核到基层企业。这类专业公司的一级采购供应站的资金,由商业部核给总公司,再由总公司分别核定。

    凡是商业部不建立总公司的地方商业企业(比如:蔬菜公司、饮食服务公司、仓储运输公司等),其资金由商业部核给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再逐级核到基层企业。

    (三)商业企业的资金,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个部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必须严格划清。固定资金,属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属于商品流通和生产周转资金。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通和生产周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

    流动资金又分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两个部分。自有资金,暂定为全部流动资金的百分之三十,由财政部拨给。在商业部所属各个企业清产核资结束时拨付百分之十,其余在一九六三年和一九六四年拨足。以后根据国家财政的情况,逐年增加商业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借入资金,由人民银行贷款。

    商业部系统流动资金的总额,由国务院批准。

    (四)商业部系统向人民银行借入的贷款,由商业部根据各行业、各地区的不同需要,分别核定贷款指标,下达到各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总公司和商业厅(局)再逐级核定到基层企业。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部门所核定的贷款指标,层层下达到基层银行。由当地银行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进行审查,核实贷放。超过贷款指标的,非经商业部另行核定新的补充指标外,一律不许增加贷放。

    商业部可以在人民银行贷款总额的范围内,酌留一定的机动指标,根据情况分配给各总公司和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掌握,用于临时调剂的需要。

    (五)人民银行对各级商业企业的贷款,应当根据商业部门的不同行业、不同环节和不同商品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对经营工业品的一、二级采购供应站,人民银行按照批准的进货计划和核定的资金额度给予贷款;对其他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人民银行按照核定的资金定额给予贷款,超过定额不予贷款。

    对经营农副土特产品的企业,收购一、二类物资所需要的资金,人民银行按照收购计划给予贷款,如果收购数量超过计划,先由商业部门贷款指标中的机动额度拨付;不足时,可以申请追加贷款指标;收购三类物资所需要的资金,人民银行按照核定的定额给予贷款。

    饮食业和服务业的资金,由企业的利润分成中解决,人民银行原则上不给贷款。现有的贷款,根据实际可能,逐步归还银行。

    商业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和农牧场的资金管理,由商业部分别按照国营工业和国营农牧场的办法办理。

    (六)商业利润的解缴,由商业部对国家负责,各级商业部门对商业部负责。从一九六二年起,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商业利润,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平价饮食业、服务业除了企业留成以外的商业利润,做为省、市、自治区的财政收入。此外,其它一切商业利润,都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一级采购供应站的利润,都是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不分成;

    2。高价商品的利润,除了高价酒和高价饮食业的利润实行地方分成以外,其余的都是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不分成;

    3。其他所有的商业利润和高价酒、高价饮食业的利润,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成的制度。分成比例,暂定为中央财政七成,地方财政三成。具体分成办法,由财政部和商业部共同制定。

    (七)各级商业企业,都必须实行经济核算制,必须有健全的帐簿,记载和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一切商业经营,都必须精打细算。既算政治帐,又算经济帐;既算国民经济的大帐,又算本企业的细帐。要坚决克服不算细帐、不计盈亏、不讲核算的情况,要坚决扭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亏损现象。经济核算,要分别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大小,采取不同的核算形式,不允许有不核算的企业。

    (八)各级商业企业,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财政和银行对商业部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商业企业按照批准的财务计划使用资金,监督商业企业所有流动资金必须用于商品流通,监督商业企业按期缴纳商业利润,监督商业企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实行由商业部统一管理商业部系统的资金,丝毫没有减轻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对商业工作的领导责任。恰恰相反,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必须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和纯洁商业职工队伍,教育他们按照政策办事,教育他们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他们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认真管好、用好国家交给的资金。对于那些不遵守制度和违犯财政纪律的现象,对于那些不讲核算、浪费国家资金的现象,要坚决地加以制止。

    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接到本决定以后,要组织所有商业行政部门和商业企业部门的职工进行讨论,并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目前,首先要又快又稳又准地抓紧商业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便全面地、完整地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有关加强商业资金管理的各项具体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制订下达。在新制度没有下达以前,继续按照原有制度办事,防止造成混乱。

    本决定的原则,也适用于粮食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

    关于供销合作社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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