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华资料
欢迎访问新华网 新华网 全球新闻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积极开展供销合作社自营业务和组织城市消费合作社的指示
来源:人民网  
 
    (一九六二年五月十八日)

    (一)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改善城市供应状况,活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打击投机倒把分子的活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责成供销合作社,在保证完成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营业务。

    供销合作社在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国家交给它的农副产品统购任务和派购任务。但是,除了统购和派购的农副产品以外,在农村中还有相当数量的三类物资和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剩余的二类物资。供销合作社应当把这些物资收购起来,运到城市销售。这是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为了开展自营业务,供销合作社应当从农村到城市建立一套经营机构,形成一条商品流通渠道。凡是过去在供销合作社做过领导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干部,现在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尽可能地立即归队。

    (三)供销合作社在收购农副产品三类物资和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二类物资的时候,应当采取与农民协商议价的方法。议价的标准,一般地应当低于当地当时农村集市贸易的价格,但要以农民能够接受为原则。除了议价收购以外,供销合作社也可以为农民办理代销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供销合作社议价收购的物资,运到城市销售的时候,应当是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保持正常的利润,销售的价格,可以高于国营商业经营的同类物资的销售牌价。

  (四)供销合作社在城市可以设立批发机构和合作货栈,经营批发业务,在必要时也可以兼营一定的零售业务。零售业务的主要部分,可以通过消费合作社进行,也可以通过国营零售商店和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进行。消费合作社、国营零售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都可以向供销合作社自由选购商品。这些商品在城市的零售价格,应当以批发价格为基础,加上合理的批零差价。

    (五)各地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应当按照商品流通的客观规律,保持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传统的、合理的经济联系。任何党政机关和商业部门,都不许划地为牢,层层封锁。

    (六)在城市中,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及农村中的国营农场,都可以成立消费合作社,同供销合作社的批发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城市消费合作社受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城市消费合作社可以从国营商业进货,可以从供销合作社进货,也可以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进货;但不能直接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采购。

    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在接到这个指示以后,应当立即进行讨论,抽调干部,组织力量,进行试点,逐步推广。为了迅速地把城乡物资交流活跃起来,行动应当快一点,但是必须稳步前进,防止一哄而起。在进行这个工作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影响一、二类农副产品的收购,影响以这些农副产品作原料的工业品的成本和价格,等等,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打印本稿 推荐给朋友:
       

版权所有:新华网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