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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国家计委党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问题的报告》
来源:人民网  
 
    (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

    中央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问题的报告》,并同意由国务院批准和颁发《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三个文件。现在把这个报告和三个文件草案发给你们〔1〕,请据此试行,并随时把试行的经验和意见告知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改。

    中央认为,基本建设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是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程序,进行基本建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因此,对于目前正在建设的续建或新建项目,凡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尚未批准或已经批准需要修改的,各部门、各地区应该按照规定程序抓紧进行补做、补报、补批的工作。

                                                     中 央

                                             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问题的报告

    (一九六二年五月二日)

中央:

    在进一步缩短基本建设战线中,目前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建设项目的规模与产品方案必须确定;一是基本建设的计划、设计、施工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一定的程序办事。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规模问题

    当前正在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有很大一部分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是不定型的,同有关企业的协作配合关系也没有完全定下来,因而不能按时形成综合的生产能力。

    建设项目的规模和产品方案,要真正定得合理,就必须根据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要求和当前的经济情况,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几种方案,进行比较,然后选出最合理的方案。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近几年来,这一工作是做得不够的。我们认为,要切实地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就必须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要求,重新考虑各行业、各地区建设的规划,重新审查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结合各个项目的具体条件,确定其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以便逐步地进行填平补齐。因此,建议,对于现在正在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尚未经审查批准或虽已批准需要修改者,一律在一九六二年内补做、补报、补批。

    健全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制度,关键是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大中型项目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批准,一九五八年权限下放了,除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如年产一百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年产一千万吨煤的煤矿区等),由国务院批准外,一般的大中型项目即分别由各主管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批准。根据几年来实践的经验和中央关于集中统一的精神,对于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划分,我们建议:中央各部直属的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大中型项目中的重大项目也应提请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的由大区计划委员会审核,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小型项目分别由省、市、自治区和主管部批准,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中央主管部审查批准。

    按这个办法,凡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都由国务院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便于考虑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但是,由各大区计划委员会审核的大中型项目,可能同中央主管部门在行业的全面规划上有矛盾,需要事先采取相互征求意见的办法,取得一致意见;如有出入,可分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批准时注意综合平衡。

    (二)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问题

    几年来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很混乱,施工的项目太多,人力、物力、财力分散使用,不能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同时,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许多建设项目没有总体设计,工程和设备不配套,原料、燃料、运输等协作配合关系定不下来,使许多骨干项目不能按时建成。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几年来实践的经验,作出几条规定,大家照此办事。

    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也同其他方面的工作一样,必须先从最主要的方面下手,然后再抓其它方面。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拟了三个规定:

    (1)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草案)

    (2)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

    (3)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草案)

    现在送上,请审查批示,如属可行,建议由国务院颁发各大区,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按此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

                                                 一九六二年五月二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释

    〔1〕 《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草案)》、《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草案)》三个文件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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