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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合作社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
在社员总收入中应占比例的意见
来源:人民网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会议通过,同年四月八日政治局会议批准)

    (一)合作社留给社员以一定比例的自留地,鼓励社员发展喂猪和其他家庭副业,适当照顾社员个人利益,这一政策是正确的,并已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有些地方自留地留得过多,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这种情况对于合作社的巩固发生了不利的影响,应当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调整。

    (二)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宜。

    (三)考虑到目前全国农业合作社在苦战三年的口号下,对于合作社收入的分配将要或已经增加积累的比重,减少给社员消费的比重,合作社的劳动力绝大部分也已投入合作社的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社员的个人收入已经受了限制,因此,社员自留地面积和家庭副业收入比例一般应该留到以后去调整,在苦战三年期间一般不要有所变动。

    (四)某些个别地方如果这一方面的现状很不合理,对于合作社的巩固很有妨害,认为必须在目前就加以改善,可以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规定妥善办法,进行适当的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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