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华资料
欢迎访问新华网 新华网 全球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来源:人民网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员会:

    内务部,

    外交部,

    国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监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建设委员会,

    财政部,

    粮食部,

    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

    重工业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

    第二机械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地质部,

    建筑工程部,

    纺织工业部,

    轻工业部,

    地方工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高等教育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体育运动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各部设部长一人和副部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部长助理若干人。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

    第四条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由总理临时召集。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设立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员:

    (一)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

    (二)各省、各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

    (三)各专员公署专员;

    (四)各自治区相当干上列第二、第三两项职位的人员;

    (五)驻外使馆参赞和驻外总领事;

    (六)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七)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根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人民日报》刊印



  打印本稿 推荐给朋友:
       

版权所有:新华网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