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七年二月一日)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根据一九四五年十月十日国共两党会谈纪要的规定而召开的,由中国各主要党派与社会人士所组成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是全国人民与世界列强所一致承认的中国最高政治机构。在中国未有真正民主国会期间,凡在其他民主国家须经国会通过的各种重要内政、外交事项,自应经过这一会议或其中各主要党派的同意,方能认为有效。但自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迄今,中国国民党政府不但在内政方面作了许多专擅的措施,并且在外交方面也单独与若干外国政府进行了多次性质严重的外交谈判,并在这类谈判中成立了各种书面的或口头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协定和谅解,而未曾经过政治协商会议的通过,亦未曾征询过本党和其他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各党派的意见。这些外交谈判,包括向外国政府借款、继续租借物资、购买和承受军火和战时剩余物资,缔结关于通商、航海、航空及其他经济、法律特权的条约,要求成允许外国海陆空军驻扎和活动于本国领海、领土、领空,进入或占领,共同建设或共同使用本国国防要塞和军事基地,要求或允许外国军事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本国海、陆、空军事力量的组织、装备、训练、运输与军事行动,洞悉本国的军事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允许外国干涉本国内政等严重事项。中国国民党政府的这些措施,完全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已经使并将继续使中国陷于内战、反动、丧权辱国、殖民地化、混乱与崩溃的危机之中。本党为了挽救祖国的危机,维护国家权益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尊严,兹特郑重声明:对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协定谅解,与今后未经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或未经征得本党和其他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各党派同意的一切同类外交谈判,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二月一日
根据1947年2月4曰《解放日报》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