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洲议会的职能
随着欧盟有关条约的修订,欧洲议会的职权逐步有所扩大,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共同立法权。《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共体立法程序为:委员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作出决定。1986年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加强了欧洲议会对欧共体立法的影响。《欧洲联盟条约》则规定,在大市场、科研、泛欧运输网络、消费者保护、教育、文化及卫生等领域,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拥有“共同决策权”;在欧盟接纳新成员国和同第三国签订国际协定方面有审批权;在农产品价格方面有咨询权。《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的共同决策权从原来的15个领域扩展到38个领域;包括就业政策、社会政策、海关、环境保护、海洋事务等方面。2006年6月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和欧委会达成了在机构程序改革方面的一个协议,即欧洲议会可以中止欧委会采取的执行决定,同时规定欧委会必须向欧洲议会以各种官方语言通报所采取的各项决定。新的协议使欧洲议会在《欧盟宪法》条约未生效前与理事会享有共同立法权。
2.监督权和人事批准权。《欧洲联盟条约》规定,新的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在任职前必须接受欧洲议会的质询。委员会每年需向欧洲议会报告工作并予公开讨论。《阿姆斯特丹条约》则进一步规定,理事会提出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的人选必须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欧洲议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法定有效人数需过半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欧盟理事会主席国需向欧洲议会定期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欧洲议会可向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质询,并可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欧洲议会通过行使“共同决定权”,监督欧委会的工作,影响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策。
3.预算决定权。欧共体开支分两大类:一是强制性开支,包括占欧盟总预算近一半的共同农业政策开支和有关执行国际协定的开支等,这类开支的决定权属理事会;二是非强制性开支,包括结构基金、科研、环境、能源、产业政策及对第三国的发展援助等,对这部分预算,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有共同决定权。
4.施加其他各种政治影响。(中国驻欧盟使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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