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章 经 济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吴邦国: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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