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的修改及其条款 (Protocol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Mines, Body-Trap and Other Devices)
该议定书于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签订,1983年12月2日生效。中国1981年9月14日签署该议定书,1982年3月8日批准该议定书。
1996年5月3日,55个国家政府的代表们在日内瓦举行的公约审议大会上修订了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中的地雷协议。同意进一步加强对地雷使用和转让的限制,以减少对平民的伤害。
新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协议禁止使用所有探测不到的杀伤地雷,在最近发生的冲突中由地雷造成的伤亡大部分应归咎于这种地雷。新的杀伤地雷里应该有8克铁,以使这种地雷能够被探测到,或者应有一个装置或某种材料,使一般的探雷器能够探测到。
——现有的杀伤地雷在使用前必须加以改装,以使其有8克铁或相应的附加装置,使它不能轻易拆卸。
——必须设计用炮弹或直升机布设的远距离投放的杀伤地雷,应在30天内自毁,并有90%的可靠性。它们还应该具备“辅助性的自行失去作用的特点”,以便在120天后每1000枚地雷中仍能起作用的地雷不超过1枚。
——只应在那些被隔离起来的、有标记的和被守卫的地区使用可探测到的、但不能自行失去作用的地雷。这些地雷是谁埋的就应由谁负责清除。
——对那些宣布不能立即执行有关探测、自毁或自行失去作用等条例的国家将给予9年的宽限期。
——这一协议的条款将首次不仅适用于国际冲突,而且还适用于国内冲突。卷入国内冲突的各方必须遵守此协议。
——禁止进出口已过时的探测不到的地雷。对于那些允许转让的地雷,凡是接受的国家必须遵守地雷协议的条款,即使它不是该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议的签署国将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协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它们自己在执行这一协议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在2001年举行一次审查会议。
中国于1998年8月28日签署了该公约,1998年8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了批准书,1998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