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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工作
民办教师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1977年民办教师数曾达到491万人。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非常艰苦、待遇相当低的情况下,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为中国农村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民办教师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对老年民办教师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等措施,规范和加强了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民办教师占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比重逐年减小,民办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显著提高,绝大部分民办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同时民办教师待遇也逐步提高。
为加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正式提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关、招、转、辞、退”五字工作方针;1994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又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从1994年起,国家连续3年每年下达15万名“民转公”专项指标,各级政府调剂约17万名配套指标。到1996年底,我国民办教人数已减至145万人。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关于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工作目标,即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减少到7%,1999年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加大了解放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力度,使民办教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九五”期间,国家共安排了近80万名专项指标用于合格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各地区也相应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浙江、江苏、福建、宁夏等省区及其他省的部分地区已提前解决了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1999年10月,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决定1999年至2000年安排专项指标,将25万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这一决定表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将如期实现。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鼓励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但义务教育和带有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是该类办学的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截至2004年3月底,中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万多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416万人
。截至2002年底,经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712个,比1995年初增加了9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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