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管
条约的保管是指条约正本的保存。双边条约文本由缔约国各保存一份。多边条约则应将正本交条约规定的保管者保存。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的保管机关应在条约中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保管机关可以是一国或数国,也可以是某一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负责人。一般说,条约在某国签字,条约正本即由该国保存。条约的批准书和加入书一般也交由保管条约正本的国家或条约规定的机关保存。保管机关的职务主要有:保管条约正本;备就条约的正式副本并将其分送有关国家;接受条约的签署,接受并保管有关该条约的文书、通知及公文;将有关条约的签署、批准、接受、加入等事项通知有关国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等。
条约的登记
条约的登记是指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将自己与别国缔结的条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存档及记录,并予以公布。《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条约如不进行登记,条约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援引该条约。但这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凡已登记、归档、备案的条约文本均由秘书处用原有文字在联合国《条约集》中公布,另附英文和法文译本。非联合国会员国也可将本国与别国订立的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或个别条款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原则上,只有缔约国才有解释条约的资格。彼此在解释条约上有分歧时通常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缔约双方就条约的解释达成协议后,往往用“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形式加以记录,或发表“解释性声明”。多边条约的解释由缔约国召开国际会议共同协商,订立有关条约的补充议定书。不能达成协议时,在所有当事国同意下,可采用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方式解决。有些多边条约规定了条约解释的条款和解决解释争端的程序。如在联合国范围内遇有涉及条约解释的问题时,通常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忠实地按照条约用语的上下文,就约文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如果条约用2种或2种以上文字写成,一般都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据。
条约的签字
条约的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方式。通常在缔约的谈判或制定条约的会议结束时举行。但有的条约,特别是国际公约,也规定在制定条约的会议结束后一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条约所列的各类国家签字。条约的签字者,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长外,必须持有证明政府或国家授权的全权证书。如条约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而不需要经批准或其他法律手续,条约的签字就确定了各签字国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如条约规定需经批准、核准或其他为使条约生效的法律手续后方能生效,条约的签字则使签字国取得随后重新审查条约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资格,并构成对条约约文的认证。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1.谈判。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2.签字。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3.批准。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4.交换批准书。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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