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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简称《蒙特利尔公约》(the Montreal Convention),1971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
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扩大到包括一切破坏、损害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所犯的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对某一航空器飞行前的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它不仅包括对航空器的罪行,而且包括对航空设备的罪行;各缔约国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给予严厉的惩罚,并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类罪行实施普遍管辖权;缔约国应把上述罪行视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缔约国如不将罪犯引渡,则应对罪犯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作出判决;有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为被劫持的航空器、旅客或机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归还原主;要求各缔约国在对罪犯提出刑事诉讼时,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但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和《东京公约》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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