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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于1963年4月2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关于领事交往与豁免的全权代表会议上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

    该条约共79条,主要规定:

    1.国与国间的领事关系通过协议建立。

    2.领事职务包括: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的利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商业、经济、文化、科学及其他关系的发展;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的商业、经济等状况;向本国侨民颁发护照及旅行证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之人士发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给予本国侨民以及在接受国入港、入境的本国船舶、飞机及其人员以协助;办理公证、认证等。

    3.领馆馆长的等级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4.领馆、领馆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享有便利、领事特权和豁免。此外国该公约还就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等问题作了规定。在签订该公约同时还签订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公约1979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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