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于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全权代表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
公约有53条,对有关常驻外交使节的选派、接受、位次、特权等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主要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须经过有关双方的协议。
(2)使馆的职务包括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3)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3级,馆长人选须征得接受国的同意。
(4)使馆和使馆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等。
在签订公约的同时还签订两项议定书,一项为《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另一项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其中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六项: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使馆人员的行动和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对接受国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12月25日对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