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岸“三通”的基本概况
20多年,两岸人员交往和经贸交流数量已具相当规模。截止到2002年11月底,台湾同胞来大陆已有2700多万人次,大陆人员到台湾有60多万人次。两岸贸易总额累积达2500多亿美元,其中大陆出口到台湾400多亿美元,台湾对大陆输出2100多亿美元,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顺差支撑着台湾整个外贸顺差。祖国大陆批准台资企业55000多家,合同台资近600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300多亿美元。大陆批准设立2家台资银行,并批准4家台湾银行在大陆设代表处,5家台湾保险公司、14家台资证券公司设代表处;批准36家海运公司办事处、2家独资公司和4家合资公司;批准4家航空公司代表处。但是,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的海运公司、航空公司、金融机构在台设立办事处。
1、两岸通邮方面:为打破两岸30年来的隔绝状态,沟通两岸同胞音讯,1979年,祖国大陆率先经香港或外国接转两岸电话和交换信件;1989年两岸相互直接封发邮件总包,经香港、澳门转运;1993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两岸挂号函件业务签署协议,即开办此项业务。1996年两岸电信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共识,逐步建立了直达海底光缆和卫星通信,开办了各项电信业务。
2、两岸通商方面: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00年12月,外经贸部公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这些都为台商来祖国大陆投资和经贸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解决台资企业在大陆融资问题,祖国大陆做了许多实际工作。
3、两岸通航方面:为推动两岸直航,1979年祖国大陆各开放港口开始接待台湾的商船,并采取多种措施,为台湾船舶来大陆港口靠泊作业提供方便,保障航行安全。1995年和1996年,先后实现澳门和港龙航空公司的飞机经港澳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1997年,由两岸民间航运组织通过协商,启动了福州、厦门与台湾高雄港的试点直航。实现了两岸货运船舶经第三地“换单不换船”的间接运输。2001年实现了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间的海上客货直航。2002年实现福建泉州与台湾澎湖间客运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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