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日方承诺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销毁期限、即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根据公约诚实履行遗弃缔约国义务。双方制定了销毁计划,对今后销毁日遗化武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设定了完成有关工作的相应目标时限。
2010年9月1日,日本政府在中国南京正式启动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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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毒剂泄漏事件的毒气罐。 |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一建筑工地发生化学毒剂伤人事故。经中方专家鉴定,这些毒剂系二战期间侵华日军所遗弃。2004年5月24日,齐齐哈尔市又发生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中毒事件。
“8·4”毒剂泄漏事件发生后,外交部就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发布了背景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的由来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为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大量开发和研制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夕,侵华日军为了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遗弃。解放后,我国各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陆续发现被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目前,在我华中、华东、华南地区均有发现,其中以东北地区最为集中。
二、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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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仓库里的侵华日军遗留的炮弹。 |
解放初期,我国内发生多次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伤人事件,我国政府曾力所能及地自行销毁了少量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但由于受到当时条件所限,不少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不得不暂作掩埋处理,待有条件时再作销毁。其后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有关部门也都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尽可能避免再给我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三、我国政府为解决该问题付出艰苦的外交努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参与国际事务的活动增多。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中,我国政府坚持未来的公约中应该包含“解决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条款。90年代初,联合国《禁化武公约》谈判取得重大进展,该公约也明确了化学武器遗弃国的销毁义务,并于1997年4月正式生效。
为推动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早日解决,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起,我国政府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日方承担责任,尽快销毁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
外交部发言人:希望日本尽力加快消除在华遗留化学武器的进程
四、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纳入解决轨道
经过多轮谈判,中日两国政府于1999年7月正式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表示铭记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承认在中国遗弃了化学武器,承诺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
我们的目标是要求日方安全彻底地销毁日本遗弃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化武。要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以人民利益为本,全力推动日本政府切实履行承诺,争取早日消除日本遗弃化武这一安全隐患。
日本派遣调查团来华处理遗弃化学武器
日本法院判决日军遗留化武诉讼案中国原告败诉
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侵华日军遗留毒气中国受害者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