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国际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定为“垃圾食品一代:国际消费者协会发起停止对儿童销售不健康食品活动”,呼吁各国消费者关注垃圾食品对儿童造成的危害。
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消费事故也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害。
为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迁至伦敦。该协会拥有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消费者组织,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根据国际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总结的8条基本权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目前,这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
随着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不仅如此,近年来各国普遍采用新闻监督、检验、加强标准化和立法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和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加大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力度的措施,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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