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处理同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国家的关系中,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
1954年,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五项原则内容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恩来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14个国家时,提出了中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联大特别会议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又率先明确提出以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同外国建交的原则
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关系三原则
中国关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六项主张
中国对进一步加强亚欧合作的6点主张
中国对亚洲区域合作发展方向的四项建议
中国关于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在新形势下应该遵循的四项原则
中国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四项原则
中国对进一步推进中欧关系发展的五点建议
中国西欧国家关系四项原则
中国对东欧国家基本政策
中美关系五项原则
中德关系四项原则
“上海精神”
中亚关系四项基本政策和六点主张
中韩经贸合作四项原则
中国与越南关系在新世纪发展的四点原则
中国与越南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发展框架(16字方针)
中俄关系六点原则主张
中蒙关系五个基本点
中国与印度未来两国关系发展的4点意见
中国与土耳其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大体框架
中国关于发展新世纪中乌关系的三项原则
中国对进一步推动中哈关系发展的四点建议
中国对更加密切和稳固中柬友好关系的四点建议
中国与尼泊尔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几点建议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发展双边关系的四点建议
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新型伙伴关系四项原则
中国同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关系的五项原则
中国对非洲的基本政策
中国政府为支持非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四项承诺
中国与南非发展经贸合作原则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