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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来源:中国人权网  
 

    近几十年来,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上重要性的提高和国际人权法的制订和通过,人权同主权的关系提上了议事日程。西方一些学者提出:“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古老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际人权法的挑战。”特别是1999年科索沃战争后,他们公开宣称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认为为了“维护人权”和“消除人道主义灾难”对主权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是合理合法的。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否定主权原则和国际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为西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推行霸权主义提供理论根据。我们认为,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事项。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权问题说到底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我们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9月12日)《联合国宪章》在规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的同时,明确规定各国必须遵循主权平等和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等原则。每个国家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有权确立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选择本国人权的发展模式,确定人权的具体内容和先后顺序,实施人权的保护措施等,这一系列国家行为都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否则,就是干涉内政。

    首先,主权国家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施。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人权问题,解决这些人权问题是每个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国的人权状况和人权观受其历史、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因而各国保护人权的措施和步骤也不可能一样,不能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权标准来简单地裁判和衡量别国的人权状况。

    第二,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相反,是以主权国家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证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邓小平同志1989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指出:“我们都关心自己的国家,是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处理问题的。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国家的主权,不能忘记国格,不能丢掉民族自尊心。国与国之间不干涉内政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决不会允许任何国家干涉自己的内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0页)世界的发展给主权概念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但是,主权原则不会因此而过时和失效。

    第三,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江泽民同志说:“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江泽民:《爱国主义和我国知识分子的使命》,《人民日报》1990年5月4日)这是对我国近代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由于失去了国家主权,“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公然立在我国领土的公园门口,有何民族尊严和个人人权可言?

    第四,否认主权原则不仅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准则,而且可能为大国强国侵犯弱小国家打开方便之门。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其实不过是出于本国利益考虑的一种侵略,给那里的人民造成了更大的混乱和灾难。其结果根本不是维护了这些国家的人权,而是严重地侵犯了这些国家的人权。

    中国重视人权的国际保护。1955年,周恩来总理参加万隆会议,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注意到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已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正准备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领域的许多活动,参加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参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制定。我们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际社会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针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与占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活动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危害世界和平和安全,国际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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