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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来源:中国人权网  
 
    中国认为,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起码的社会条件。没有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而没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政治和法律保障。在中国,强调这一点尤其重要。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物质资源匮乏,经不起折腾。中国人民有过100多年战乱动荡和贫穷落后的苦难经历,更有十年内乱的深刻教训,深知稳定、发展和法治对实现人权的重大意义。

    在中国,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因为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没有全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民主、自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江泽民畅谈国际国内大事》,《人民日报》1991年11月2日)“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江泽民畅谈国际国内大事》,《人民日报》1991年11月2日)其一,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能发展经济,人权就难以实现。其二,在现代社会,人权主要通过民主和法治形式实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促进和保障我国人权的重要途径。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我们必须坚持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基本前提。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又没有经过独立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缺乏参与民主政治的锻炼和经验,当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还没有发展到科学化社会化的程度时,激进的改革方式就可能引发新的矛盾,造成社会动荡。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等因素决定了推进民主必须采取渐进方式。邓小平同志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7页)只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顺利地达到实现使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

    实现人权必须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当然也是解决人权问题的关键。人权的实现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由于历史条件和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人权赖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尚不雄厚。贫穷和发展不充分仍是妨碍我国人权实现的最大障碍。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抓住时机,大力发展经济。我们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中国人民的生活将越来越好,享受的权利将越来越多。”(《江泽民同日本(朝日新闻社)社长江利忠的谈话》,《光明日报》1993年8月9日)社会发展了,人民才能受益,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中国的人权事业才能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

    人权的实现与民主法制建设密不可分。为了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必须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管理和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保护并不断扩大人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的管理和发展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此,就必须健全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把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民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国家的治理、社会的发展和人权的保护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句话,就是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期稳定和人权的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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